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若使用便携式真空吸尘器在非分类的地区清理可燃粉尘,应符合下列要求:
• 建造材料应是非燃的。例外:过滤介质和过滤介质支架可用可燃材料建造。
• 软管应能导电或耗散静电。具有防静电内衬的软管表面电阻 (SR) 应小于 1011 欧姆/平方,或体积电阻 (VR) 小于 1010 欧姆/米。
• 所有导电部件,包括各类手柄和附件,都应跨结并接地。
• 含尘空气不得通过风扇或鼓风机。
• 电动机,除非可用于 II 类 I 部 (Class II, Division1) 地区,不应暴露在含大量粉尘的空气里;或应使用气动的真空吸尘器。
• 若吸尘器吸收液体或潮湿材料时,不应使用纸质滤芯。
• 应使用专门为此类粉尘设计的吸尘器,来清理有可燃粉尘危害的金属粉尘。
在危险等级为 II 类 (Class II) 场所,只能使用电气防爆等级为 II 类 1 部 (Class II Division 1)或 II 类 2 部 (Class II Division 2) 便携式吸尘器,或使用在远端安装风机和集尘器的固定式管道吸尘系统。在 I 类 (Class I) 易燃蒸汽或气体存在的区域,应使于 I 类 (Class I) 和 II 类 (Class II)
危险场所的便携式吸尘器。
2.7 引火源的控制
2.7.1 动火作业
以下要求应适用于所有有金属粉尘或有可燃粉尘危害的粉尘存在的区域。
• 按照 NFPA 51 的要求,建立动火许可 (动火作业) 计划。
• 需要动火作业时,应有动火许可证。
• 除非有指定的消防安全人员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明火、切割或焊接作业,亦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或其他设备。
• 在所有需要许可证的动火作业区域,在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理可燃材料,包括金属粉尘和有可燃粉尘。在附近区域的员工应被告知高风险。
2.7.2 吸烟
在有金属粉尘和可燃粉尘存在的区域,不得吸烟。火柴和打火机不得带入 I 类 (Class I) 或 II 类 (Class II) 区域。
2.7.3 静电控制
所有永久安装的工艺装置和所有建筑钢结构,应有永久接地线接地。金属结构的移动工艺流程设备和工具,在使用前须跨接和/或接地。在 I 类 (Class I) 区域或可燃性粉尘最低点火能量值小于 50 毫焦耳的 II 类 (Class II) 区域工作的工人应接地。他们站立的工作表面应有适当的导电性,最大为 100 兆欧姆的接地电阻。如果地面的电阻过高,则可能需要使用防静电垫。对于所有机械设备,相邻的导电部件之间若有不导电部件使得接地路径不连续时,应予以
跨接。跨接线应核实具有导电性。
2.7.4 摩擦和热表面的控制
所有的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维护,都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产生火花的可能性。任何区域若有可燃粉尘,所有热表面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可燃粉尘的粉尘薄层最低着火温度层。
2.7.5 轴承
球轴承或滚动轴承应有防尘密封。接触粉尘的移动表面之间的间隙,应予维护以防摩擦或堵塞。机器的设计应以减少轴承的局部摩擦生热,并备有合适的维护计划。
2.8 防护服装
在 II 类 1 部 (Class II Division 1) 或 II 类 2 部 (Class II Division 2) 区域内工作的工人应穿阻燃的外衣。以 NFPA 21 2-2012“工业人员阻暴燃型防火服标准”或当地相关标准中更保守者为准。
2.9 手提式灭火器
在有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区域应提供手提式灭火器。应根据 NFPA 10 之规定来决定灭火器的种类,数量和规模,以及灭火器的位置和之间的距离。
凡有金属可燃性粉尘存在,应配备可用于 D 类火灾的手提式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