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S认可和认证过程
0 介绍
IFS认证是产品认证和过程认证。所有机构应符合国际规则和本文所规定的IFS的具体要求。IFS标准的第三部分主要涉及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和审核员。
1 对认可机构的要求
1.1 基本要求
认可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11标准“合格评估——对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通用要求”的规定,并与欧洲认可组织(EA)或国际认可论坛(IAF)就产品认证签订多边协定。
一旦生效,认可机构还应满足GFSI关于ISO/IEC 17011:2004申请的要求,作为以下要求的增补。认可机构应在其内部指派一名IFS联络人员以确保相互之间的沟通。
1.2 认可委员会(或有资质的人员)的培训
一般来说,认可机构所有涉及IFS认可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充分的IFS Food标准、相关规范文件和食品行业的知识。只有在获得有资质的人或认可委员会推荐的情况下才能就认可做出决定。委员会的负责人或至少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参加过IFS标准培训课程(培训师培训课程),或者能够证明具备IFS要求的同等知识水平。如果是一个委员会,接受培训的人员要给认可委员会的其它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以培训师培训课程的要点为基础,重点强调第一部分(IFS审核协议)、第三部分(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和审核员要求)、第四部分(审核报告、证书)和IFS标准审核员的批准程序。
1.3 认可机构评审员的资质
认可机构的评审员负责以下工作:
– 在IFS注册审核中陪同IFS审核员(见证评审);
– 根据ISO/IEC导则65(将来的ISO/IEC 17065标准)和IFS标准的特定要求,对认证机构的总部进行评审(总部评审)。
– 一般来说,评审员应满足ISO/IEC导则65(将来的ISO/IEC 17065标准)和IFS要求。
见证评审员应至少:
– 参加了IFS“培训师培训”课程,或能证明具有IFS确认的同等知识水平;
– 参加了HACCP课程;
– 食品行业至少2年的工作经验。
总部评审员应至少:
– 具备特定的IFS Food标准知识;
– 具备特定的与规范化文件相关的知识。
1.4 对认证机构的评审频率
在首次评审中,应进行总部评审(至少审查一次完整的认证过程)和至少一次见证评审。
认证机构在获得认可前,最多允许进行五次审核。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有一次审核由认可机构见证(见证性评审),所有的审核(至少包括一次完整的认证过程)由认可机构在首次总部评审中进行。对于换证审核,应执行一次总部审核(至少审查一次完整的认证过程)和至少一次见证性评审。
在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总部评审;
– 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注意:根据认可机构规则,两次评审之间最多允许有3个月的机动期。
进行总部评估时,应至少对下列文件进行抽样评估:
– 至少10%或2个审核员的档案,选择多者;
– 至少2个或2%已经完成的审核档案,选择多者。
对于连续的见证评审,认可机构应尽可能从2个不同认证机构选择不同类别的IFS审核员进行评审。
1.5 国际认证机构的认可
见证评审应涵盖认证机构具有代表性的活动(包括国际性的活动和关键场所)。如果认可机构将评审外包,承接评审的认可机构应是IAF MLA产品认证的签约方,应遵守IAF GD 3的跨国境政策。
1.6 撤销或暂停后恢复认可的条件
在认可机构决定撤销或暂停认可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停止实施IFS审核和颁发IFS证书。要恢复认可,应满足与首次评审同样的条件。在暂停认可的情况下,IFS和认可机构将共同决定撤销暂停的条件。
1.7 认证的转让
当一个认证机构决定将其认证活动转让给另一个认证机构时,新的认证机构应核实当前的IFS证书,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撤销当前证书或新增IFS换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