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管理
7 运行和维护
供应商的污染控制技术应在供应商产生任何污染物之前运行。
对于任何可能改变废气排放源、废气排放成分、流量、废气排放控制技术或废气排放监测要求的变更,供应商应规划并提供充足的时间以实施变更并获得批准。
供应商应就所有产生废气排放物的设备、废气排放控制装置以及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制定操作和预防性维护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项目:
• 明确定义并记录废气排放控制系统操作、检查、维护的工人职责和培训要求。
• 运用符合制造商的规范、建议和标准的相关惯例制定的预防性维护标准操作程序。
• 识别并记录关键参数,以监测废气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并按照监管和/或许可要求、预防性维护要求和其他因素确定例行检查的频率,确保设备时刻正常运转。检查计划应覆盖工厂常规运行情况下的所有班次。
• 记录关闭废气排放控制系统的操作程序。在出于任何计划原因 (例如,维修故障) 关闭废气排放控制系统之前,排放气体至废气排放控制系统的工艺设备都应暂停,并置于防止废气排放泄漏的状态。只有在废气排放控制系统正常运行之后,才能恢复相关工艺设备的操作。
供应商应对所有废气排放控制装置进行定期检修,以发现并修复任何操作缺陷。同时还应保存日志,记录已发现和修复的检查和维护问题。
8 培训和沟通
供应商应按照当地和国家要求为参与相关废气排放控制系统维修和检查的工人提供培训。除任何其他必要的培训或指导以外,工人还应接受以下培训:
• 识别并理解所有废气排放源位置、排气烟囱和适用废气排放控制技术。
• 在废气排放控制系统换气或故障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响应程序。
• 与工厂废气排放控制设施维保相关的具体作业要求和规程培训。
9 文件
供应商应保留过去 5 年的废气排放数据和文件的书面副本,或按照当地法规的要求保留相应年限,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所有废气排放记录和文件须应 Apple 要求随时供其审阅。需要保留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废气排放源清单
• 废气排放源测试与监测结果
• 执照、许可及其他监管登记文件
• 扩建、改建或新购置废气排放控制装置记录、许可或监管信函
• 与外部各方 (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团体、监管机构和地方主管部门) 进行废气排放相关信息传达的书面记录
• 所有检查和维修记录
• 异常环境事件以及采取的响应纠正措施的报告
• 为任何缺陷、投诉、违规通知等所采取的纠正、整顿或者跟进措施的所有记录。
供应商应为分配至废气排放控制系统的操作、检查、维护的人员保留过去 5 年的培训记录,或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保留相应年限,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定义
--变更
生产或其他工艺、废物处理、废物量的任何变化或任何其他化学物质的增加。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任何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挥发性碳化合物,以下物质除外: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或碳酸盐、碳酸铵。
--悬浮微粒物质 (PM)
悬浮在气体或液体中的固体或液体物质小颗粒,这种颗粒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温室气体 (GHG)
包括二氧化碳 (CO2) 、甲烷 (CH4) 、一氧化二氮 (N2O) 以及氟化气体 (六氟化硫(SF6) 、氢氟碳化物 (HFC) 及全氟化碳(PFC) ) 。
--有害气体污染物 (HAP)
已知或疑似可导致癌症或其他严重的健康影响 (如生殖危害或先天缺陷) 或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其示例包括二恶英和甲苯,以及镉、汞、铬、铅化合物等金属。也被称之为有毒气体污染物。
--排放总量
特定时期内,特定污染物种类在废气排放流中所占的质量比重。
--受管制
由当地和/或国家监管机构指定的任何适用空气质量标准。
--工艺设备
使用或产生与废气排放控制系统相连的污染物质的机器或设备。
--违规通知 (NOV)
以书面方式提出:1) 并未构成轻微违规的违规行为,对于这种违规,“遵守通知”是唯一允许的引用方式,或 2) 在规定时间内未纠正轻微违规行为。
--异常环境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备混乱 (如负荷增加) 、自然灾害、排放控制系统故障、意外事故和电源中断。这些事件会导致排放控制系统故障,以及气体污染物排放超过允许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