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音暴露
标准
工作场所会产生有害噪声的合约商必须制定员工保护的管理方案。应建立的程序有:保护程序、监测、听力测试程序和培训程序。
最低要求:
1.当员工遭受超出表 1 中的噪声水平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或工程控制措施。
表一噪音容許暴露值
備註: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音壓級之噪音時,要考錄其相互效應而非個別之效應。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式為:C(1)/T(1) + C(2)/T(2) C(n)/T(n),其和大於 1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Cn表示個別音壓級之暴露時間,Tn表示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 140dB之衝擊性噪音。
2.任何时候员工接触的噪声等于或超过8小时85分贝,合约商必须执行持续和有效的听力保护程序。如果控制措施不能降低噪声,必须提供个人防护设备,把噪声降低到表中水平以内。
3.监测
a.如果有迹象显示任何员工接触的噪声可能等于或超过8小时平均声级值85分贝,合约商必须制定和实施监测计划。
b.测量噪声时,必须叠加所有80分贝到130分贝的连续性的、间断的和脉冲噪声。
c.产品、流程、设备或控制措施增加了噪声接触机会,必须重新测量噪声。
d.监测结果在85分贝或以上(8小时平均),合约商必须通知每一个暴露于噪声的员工。
e.合约商必须为受影响的员工或员工代表提供机会观察噪声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