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强迫劳工
3.2.1基本法
尽管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订立了《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以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提供劳动或服
务属于非法,但强迫劳工仍以各种形式不断出现。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奴
役、强迫劳工和非法禁锢,提倡行动自由。另外,1957年国际劳工组织订立《废除强迫劳工公约》,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或义务劳动作为高压政治或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发表某些政治或意
识形态主张的惩罚,或者作为动员劳动力发展经济的方法,或者作为劳动纪律措施,或者作为对参加
罢工的惩罚,或者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宗教歧视的手段。
在 adidas 集团开展业务的地区,强迫劳工仍普遍存在。另外,下文将列出对工人的压迫或者剥削
均属于强迫劳工,为国际公约和其它人权文献所禁止。
3.2.2控制薪酬支付
私人或者政府招聘机构在本国内或者国家之间贩卖外来工经常会牵涉强制存款或者雇主扣发薪酬
问题。
过高的招聘或培训费用导致工人向雇主或者招聘机构举债,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还请。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 年)
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由于离开其故土并在雇用国家可能遭遇种种困难而处于弱势地位。
不得要求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强迫劳工或者义务劳动。外来工有权转移其收入和储蓄,尤其
是支持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资金。
3.2.3限制行动自由与非法扣留
限制使用卫生间或饮用水属于限制行动自由,否认工人基本生活需要。
限制工人离开生产区域或者厂区属于非法扣留和强迫劳工。
扣留外来工的身份证、旅行文件或者工作证以阻止他们离开本地区或国家属于强迫劳工。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应受到奴役;
人人有权行动自由;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故国,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 年)
任何人没收或销毁他人身份证明文件、准许入境或在国境内停留、居住或开业的文件或者工作许
可证都属于非法。
3.2.4不当使用武力
使用军队或者公安人员守卫工厂被视作不当使用武力,并可能构成强迫劳工。
在某些情况下,工厂向警察或者公安人员提供工人信息以使之被捕。如果逮捕没有充分根据,则
该行为将被视为工厂协同不当使用武力及非法扣留。
《执法官员行为规范》(联合国国1979年)
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执法官员应尊重并保护个人尊严,维护人权。
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执法官员才能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履行其职责要求为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不得任意逮捕或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