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7 灯光
4.9.7.1 所有的工作区域应有充足的光线。
4.9.7.2 所有照明设施应安装防爆罩防护并减少破碎的风险。
4.9.8 空调与通风系统
4.9.8.1 所有区域要有足够的自然和/或人工通风设施。
4.9.8.2 如果安装通风系统,应当使用容易清洁或替换的组件。
4.9.8.3 空调设备和人工气流不应引起任何产品安全或质量风险。
4.9.8.4 粉尘较多的区域应安装防除尘设施。
4.9.9 供水
4.9.9.1 作为产品成分的水或清洁用水应达到饮用水质量,并且水量充足;这同样适用于在生产区域使用的蒸汽和冰,任何时候都应有饮用水的供应。
4.9.9.2 生产中循环使用的水应不会对造成产品污染,水质要符合适用的饮用水法规要求,并有符合性的检测记录。
4.9.9.3 水、蒸汽或冰的质量应通过基于风险的抽样方案来监控。
4.9.9.4 非饮用水管道应独立传送,采用不同的标识加以区分。这些管道应不会与饮用水管路连通,并且不会因回流而污染饮用水系统。
4.9.10 压缩空气
4.9.10.1 与食品或内包装直接接触的压缩空气的质量应依据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定期监测。
4.9.10.2 压缩空气不应有造成污染的风险。
4.10 清洁和消毒
4.10.1 依据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建立并执行清洁和消毒计划。
计划中要说明:
– 目标;
– 职责;
– 清洁消毒使用的产品及其说明书;
– 清洗消毒的区域;
– 清洁频率;
– 记录要求;
– 危害标志(必要时)。
4.10.2 清洁和消毒计划应形成文件,并有效运行。
4.10.3 只有胜任的员工才能实施清洁和消毒。员工应通过培训和再教育来满足执行清洁计划的要求。
4.10.4 基于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按照相应的程序制定抽样计划,来验证和记录清洗和消毒方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记录相应的纠正措施。
4.10.5 如需要,如产品变化、过程变化或清洁设备变化,应评估和修改清洁和消毒计划。
4.10.6 应明确规定清洁工具的预期用途,清洁工具的使用应避免污染。
4.10.7 应有在用化学品和清洗剂的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和使用说明书,随时可以获得。负责清洁工作的人员应理解说明书上的规定。
4.10.8 清洁用化学品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单独存放,以避免污染的风险。
4.10.9 清洁活动应在不生产时进行。如果无法做到,应确保清洁活动受控,不会对产品构成影响。
4.10.10 当公司雇佣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实施清洁和消毒活动时,所有
4.10章节的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11 废弃物处置
4.11.1 应建立并运行废弃物管理程序,以防止交叉污染。
4.11.2 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相应的法规规定。
4.11.3 食品加工区应及时清理食品废料和其它废弃物,避免废料的堆积。
4.11.4 存放废弃物的容器要有清晰的标识、设计合理、维护良好、便于清洗,并在必要时进行消毒。
4.11.5 存放废弃物的房间和容器(包括垃圾捣碎机)在设计上应能保持清洁,避免招引和滋生害虫。
4.11.6 应按照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废弃物分类存放于不同的容器。废弃物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企业应保存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4.12 异物、金属、碎玻璃和木制品的风险
4.12.1 第六个KO项:基于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应建立程序来避免异物的污染,被污染的产品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4.12.2 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已经识别有潜在产品污染的区域,例如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和仓储,应避免使用木制品;当木制品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应控制风险,木制品应清洁且状态良好。
4.12.3 当需要使用金属和/或异物探测器时,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以确保转往下道工序的产品尽可能的不受异物的污染。探测器应定期维护以防止出现故障。
4.12.4 应隔离可能受污染的产品。仅有获得授权的人才能按照确定的程序,进一步处理或检查这些被隔离的产品。检查后,被污染的产品应按照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4.12.5 应确定探测器适当的测量精度,应定期检查探测器的性能状况。当金属和/或异物探测器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确定、实施并记录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4.12.6 当使用特定的设备和方法来检测异物时,应进行适当的确认和保持。
4.12.7 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已经识别有潜在产品污染的区域,例如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和仓储,应避免使用玻璃和易碎材料。当无法避免使用玻璃和易碎塑料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破碎。
4.12.8 在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和储存区域,所有由玻璃或易碎材料构成的固定物品都应列在指定的登记表中,并详细记录其准确位置。应定期对这些物品的登记状况和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并记录。应有文件来证实检查频率。
4.12.9 应记录所有玻璃和易碎品的破损。如有例外情况,应被证明是合理的,并保留说明理由的文件。
4.12.10 应建立玻璃或易碎品破碎处理程序。该程序应包括确定需隔离的产品范围,明确负责处理的人员,对生产环境的清理,以及生产线放行重新开始生产。
4.12.11 根据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应对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玻璃包装、玻璃容器或其它容器的处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翻转、吹瓶、冲洗等)。应确保此步骤后不会存在污染的风险。
4.12.12 如使用目视方法检查异物,员工应接受培训,并且员工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轮换,以便最大程度地保证过程的有效性。
4.13 虫害监控/虫害控制
4.13.1 公司应建立虫害控制体系并符合当地法规要求,至少要考虑:
– 工厂环境(潜在的虫害);
– 使用虫害控制装置的布局图(诱饵布点图);
– 诱饵站的现场标识;
– 职责(内部和外部的);
– 使用的药品/化学试剂及使用和安全说明书;
– 检查的频率;
虫害控制系统应基于危害分析和相关风险的评估。
4.13.2 企业应有具备相应资质且经过培训的内部员工和/或聘用有资质的外部服务商。若聘用外部服务商,现场服务内容应写入合同。
4.13.3 应记录虫害控制检查和随后所采取的措施。应监控和记录措施的执行情况。
4.13.4 应在适当的位置安放足够数量的,有效的诱饵、诱捕装置和害虫驱除剂。这些设施的结构和放置不能造成任何污染的风险。
4.13.5 收货时应在到货现场检查有无害虫,如果有虫害应加以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13.6 应通过定期的趋势分析来监控虫害控制的有效性。
4.14 货物接收和储存
4.14.1 应对所有采购的物资,包括包装材料和标签,进行收货检查,至少应当依据产品规格书中规定的交货要求和检查计划来确认这些物资的符合性。检查计划应当基于风险,应记录检查结果。
4.14.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的存放条件(如,冷藏、遮盖)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要求,并不会对其他产品造成不良影响。
4.14.3 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储存良好,避免产生交叉污染的风险。
4.14.4 应有适当的储存设施来管理和储存生产物料、加工助剂和添加剂。负责管理储存设施的人员应经过培训。
4.14.5 库内的所有物品应当标识清楚,货物周转按“先进先出”或“先到期先使用”的原则领用。
4.14.6 如果企业的仓储活动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该提供商应遵从IFS物流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果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没有获得IFS物流标准认证,则应当满足所有企业自有仓库的管理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应当清楚地列入相应的合同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