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班工资 OW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l 劳部发〔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 OH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l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l 综合计算工时:
劳部发〔1994〕503号第7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部发〔1995〕309号第65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九、社会保险 SB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