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童工
3.3.1国际准则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旨在保护儿童在教育和健康方面的权益。对于童工问题,国际劳工
组织有两个基本公约:《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禁止童工,规定完成义务教育年龄为最低就业年
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1999年),由174个国家全票通过,随后旋即获得批准。除此之外,
还有其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如《(工业)未成年人夜班工作公约》(涉及轮班工作,1919年)及
《(工业)未成年人体检公约》(涉及定期体检,1946年)。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各国应在以下方面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不得从事任何危险工作;不得从事有害其健康或身
心发展的工作;不因工作而影响教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所有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而给予的保护措施,不分种族、肤色、性
别、语言、宗教、国籍、社会来源和出身。
3.3.2处理童工问题
根据国际准则,处理童工问题有5种方法:
1.最低工作年龄设为15岁;对于经济及教育体系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设为14岁。
2.禁止雇主以最恶劣形式滥用童工:奴役、武装冲突、色情表演、生产非法药物和任何可能损害
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作。
3.禁止未成年工夜班工作:未成年工指年龄在14或15岁到18岁之间。
4.对未成年工适当进行身体检查。
5.未成年工不得在危险工作条件或者工作环境下从事工作。
危险雇用是指童工或未成年工:
·受到生理、心理或性虐待;
·从事地下或水下作业;
·从事高空或密闭空间作业;
·使用危险工具设备,或负重作业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超时工作或上夜班;
·在高温、低温、噪音或振动环境中工作;
·受限不得离开工厂。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应保护儿童和未成年工免受经济和社会剥削。雇佣他们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或正常发展的工作应
依法受到惩罚。各国亦应设定童工年龄界限,雇用童工应予以禁止并受到法律制裁。
3.3.3“工作权利”
许多鞋业和制衣公司已建立审核机制,根据其内部标准把招工最低年龄限制提高到18岁。但是,
国际社会,尤其是儿童权利组织,强调儿童的“工作权利”。另外,若当地法律允许雇用未成年工,
则拒绝雇用可能构成非法歧视行为。
在许多国家,经济及教育体系不够发达,家庭及当地社会有赖于子女的工作收入。这在《最低年
龄公约》(1973年)中有所反映:政府、儿童非政府组织和援助机构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工接受教育和
发展的需要与其工作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在生产所在国法律允许雇用未成年工(即年龄在14或15岁到
18岁之间)的情况下,制造商也需要优先考虑此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