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
简介
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该组织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6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国际劳工大会担负以下几项主要任务:
(1) 修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 制定和修订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
的执行情况。
(3)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对全世界具有重大意义的劳工问题,大会的中心议题是听取
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
(5)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总决策和未来活动提出指导性的方针。
截至2006年6月有178个成员 。
主要出版物:《国际劳工评论》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正式公报》(双月刊)(Official Bulletin),每年三期;《劳工统计公报》(季刊)(Bulletin of Labor Statistics);《劳工统计年鉴》 (Year Book of Labor Statistics);《劳动世界》(双月刊)(World of Work)。以上刊物用英、法、西文出版,《劳动世界》出中文版。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1年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大决议,通过了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1983年6月,中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并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协助中国发展职业技术培训。
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由国际劳工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选举一次。现由56名理事组成(政府理事28名,雇主和工人理事各14名)。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会上选出的国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别由雇主组和工人组在国际劳工大会选出。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是:为大会和其他会议确定议程;指导国际劳工局工作;对国际劳工组织总的事务进行监督;关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就应该采取的后继行动作出决定;讨论两年度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的其他机构和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等。
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受理事会管理。
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需的背景材料;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全世界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出版物和期刊;对各国的技术合作计划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从事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教育和研究工作,并与各国劳工部和社会事务部、雇主组织和工会团体紧密合作。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旨在实现"体面的劳动议程"的四项战略目标,即: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为所有人创造更广泛的、体面的就业机会;为所有人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以及加强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对话。国际劳工局根据上述四项战略目标,相应的设置了四个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内容涉及:劳工标准、就业与培训、企业发展、产业关系、社会保障、工作条件与环境、技术合作、部门活动、联络与会务、新闻出版等若干内容。国际劳工局另设有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培训中心(都灵)和国际劳工研究所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地区局,多功能工作队,区域会议,产业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