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统一指导文件 强迫和强制劳动
I. A. SA8000:2. 强迫和强制劳动的规定
2.1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9号公约,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2.2任何提供劳务的公司或实体不得扣留任何员工的工资、福利、财产、文件的任何一部分,以迫使这些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
2.3 员工在完成标准工作的工作后,有权离开工厂;员工在提前既定天数通知雇主后,可以自由的解除劳动关系。
2.4 无论是该公司还是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力的任何实体单位都不能参与或支持贩卖人口。
I. B.定义, SA8000:2. 强迫和强制劳动
1. 债务劳工:是指个人因为财务上原因被雇主或债权人强迫要求工作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2. 强迫或强制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工第29号公约对“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的定义是:任何人在任何受惩处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
这里所说的“惩处”可以是财力方面的限制,也可以是体罚的形式,譬如剥夺或限制自由活动的权利、雇主扣押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等)或收取“押金”。
3. 贩卖人口:指的是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人士。
I. C. 意图, SA8000:2. 强迫和强制劳动
1. 行动自由: SA8000有关“强迫劳工”的首要要求是保证工人在工作场所有人身自由。工人在下班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工厂并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管理层或保安不得妨碍或恐吓工人。只要工人已按照双方在公平公开的雇佣协议履行其义务,如果他们提出辞职,工厂不应对其限制。贷款的偿还不应与雇佣合约挂钩。典型的劳动合同还包括“如果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方必须提前既定天数通知对方”的条款。管理层必须废除限制工人辞职的规定。偿还借款不应该与劳动合同挂钩。
2. SA8000的意图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或非自愿劳工。SA8000要求雇主在聘用、试用前应向所有工人公开其雇用条件。根据SA8000,雇主要对所有在工厂现场的员工负责,无论雇主是不是直接的工资支付人。
3. 强迫和强制劳动(这两个术语所代表的概念可以互换的)定义目的是为了能更好的了解不同形式的“强迫劳工”,包括债务劳工、契约劳工和/或监狱劳工。同时以下类型的威胁也是SA8000所禁止的:财力方面的限制、体罚的形式、扣押身份证明文件、剥夺或限制自由活动的权利。
4. 添加贩卖人口的详述信息是为了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并确保雇主采取积极行动确保他们和任何可能贩卖工人的劳务供应商或使用劳务供应商的分包商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贩卖人口是一种强迫劳动。
5. SA8000基本原则的意图是要确保员工的行动自由,例如:1)在给与公司合理的既定日期通知期限后,员工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在日常工作、常规工作安排、工作日结束后,员工可以离开工作场所;3)在遇到紧急危险时他们可以快速离开。
I. D. 解读, SA8000:2. 强迫和强制劳动
此条款是为了禁止雇主对任何员工的工资、福利、财产或文件采取或威胁要采取任何任何负面行为以强迫工人劳动。这种情况应被广义的解释,不仅要包括任何和所有这些负面行为,也包括公司对任何积极行为的阻碍和撤销。例如:如果该员工不同意在该公司继续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某家公司可能不会为员工提供培训或升职的机会。如果某位工人不承诺未来不会换工作,某家公司也不会雇佣该员工的妻子或亲属。而工人劳工的自愿性在本条款中是被保护的重点。
1. 在SA8000的背景下,强迫和强制劳动包括以任何的人身伤害和/或抵债的威胁手段迫使工人劳动,作为偿还债务的一种途径。
2. 债务束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雇员是由于受到雇主财务上的限制而不得不留在工厂工作,那么就可能存有“强迫劳工”的违规。最常见债务劳工的形式是“债务束缚”型,譬如工人(或侍从、继承人)因为债务原因在指定或非指定时间内为债权人所限制,直到债务偿还完毕为止。例如,台湾一些工厂雇佣菲律宾劳工,在他们受雇前必须向中介支付一大笔不合理的服务费,他们别无选择,只好留在台湾的工厂。
3. 要求工人缴纳“押金”:公司不能要求工人缴纳“押金”或者保留工人的的身份证明文件。雇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如护照、出生证明、工作证、暂住证、旅行文件等任何可能限制工人的法律地位/合法性、行动自由或辞工(临时或永久)权利的证明文件。
4. 公司不能扣留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对该禁令内容的任何部分寻求工人的“同意”。例如,公司不能要求或试图影响工人让其签署“自愿书”,允许公司扣留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即使据称得到工人的同意,这种行为也是SA8000所禁止的。同样,扣留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而且建立可允许工人快速取回文件的系统也被认为是强迫劳动。取回文件的时间长短是无意义的,因为工人被剥夺了行动自由(请参见本章I.E.2)。
5. 工人的债务和贷款: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另一个变形是公司要求工人为其工作以偿还债务。这样的债务包括,例如:把工人从其本国运送到另一个国家工作的交通费。至于工人向公司偿还的贷款,公司不应为工人提供据其收入无法偿还的贷款金额。债务和贷款方面最关键的是工人的债务和就业条款之间不应该有任何的联系。对于员工贷款的拖欠,也不应有任何非法的报复行为;必须支持自由离职。
6. 合理的通知:对于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其给予确切“合理的通知”的天数因不同的国家,地区,行业或就业等方面而各不相同。所需时间可在工人的劳动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假如工人给出合理的通知,那么该员工应能够和雇主就离职一事达成共识。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能够拒绝工人离职(例如,通过不发放工人过去的工资,或扣留工人的旅游证件)直到公司找到替代人员。公司不能为了找到合适的代替人员而延迟工人的雇佣期限。公司不能通过让工人在其就职之前(作为招聘的条件)预签“辞退信”,使其同意公司可能延长工人雇佣期限于任何日期。
7. 完成标准工作日后自由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以下可以保证解决两个禁止的做法:
第一,必须允许工人在完成轮班工作后自由的离开。不能强迫员工留在工作场所进行加班。要规定允许员工完成定期轮班之后自由离开工厂,并强调所有加班都是出于自愿性。
第二,公司不能对车间的门上锁,也不能对工作场所的安全出口允许使用栅栏。
最频繁上报的问题涉及到以下的做法:把车间的门从外面上锁,或在安全出口处堆积纺织品或其他工作材料。除了会引起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之外,也否认了员工是自愿选择工作的权利。
8. 全面且完全的禁止贩卖人口:任何公司和其供应商不能成为贩卖人口任何阶段的参与者。他们不能是以获得劳务为目的进行贩卖人口的招聘者、转让人、“中间商”持有人或窝赃者。这包括向公司提供劳务的任何类型的人口贩卖提供者,无论他们的名称是包工头、招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