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五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可出具行政许可收件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随申请资料移交药品安全监管处。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药品安全监管处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核:
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应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分别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处领导复审。如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处领导复审。技术审评不能超过20日。但经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许可决定
收到药品安全监管处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日内作出予以核准发证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的形式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