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过程控制
10.5.1 施工企业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通过下列活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
1 正确使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适用时,对施工过程实施样板引路;
2 调配合格的操作人员;
3 配备和使用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
4 进行施工和检查;
5 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6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7 对成品、半成品采取保护措施;
8 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响应与监控;
9 对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10 确保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得到控制;
11 采取措施防止人为错误;
12 保证各项变更满足规定要求。
10.5.2 当施工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项目部应在工程实施前或实施中进行下列确认:
1 对技术文件和工艺进行评审;
2 对施工机具与设施、人员的能力进行核实;
3 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环境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确认;
4 记录必要的确认活动。
10.5.3 项目部应负责工程移交期间的防护管理。
10.5.4 根据施工状态的控制需求,施工企业应进行施工过程标识,重要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
10.5.5 对工程项目使用的发包方和供方财产,施工企业应按约定对其进行妥善管理。
10.5.6 施工企业应保持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沟通、协商,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并保存必要的记录。沟通、协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质量情况;
2 工程变更与洽商要求;
3 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10.5.7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保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形成应与工程施工过程同步,包括下列内容:
1 图纸的接收、发放、会审与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
2 施工日记;
3 交底记录;
4 岗位资格证明;
5 工程测量、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
7 施工机具、设施、检测设备的验收及管理记录;
8 施工过程检测、检查与验收记录;
9 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记录;
10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规定的其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