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SA8000标准:7. 工作时间
I. A. SA8000:7. 工作时间的规定
7.1 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7.2 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不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有其他安排:
a) 国家法律允许加班时间超过该规定;
b) 存在一个有效的经过自由协商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平均工作时间涵盖了适当的休息时间。
7.3 除非符合 7.4 条(见下款) ,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7.4 如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上述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
协议应符合上述 7.1 条有关规定。
I. B. 定义,SA8000: 7. 工作时间
1. “正常工作周”的最高时间为48小时,或指由国家或当地法律、或是通过集体谈判协议制定的任何低于正常工作周的最高时间的工作周。
2. “自愿加班”:加班必须出于自愿(除非援引第7.4条),因此用高于工资的额外的费用支付作为物质激励,也是SA8000标准薪酬8.4条中要求的。
3. “正常”指的是经常或绝大多数时间。
4. “短期业务需求”指的是加班费的规划和支付未能吸引足够自愿加班的工人的罕见情况。
5. “工人组织”指的是工人出于维护和持续改善工作条款和工作环境而组建的自愿性协会。
6. “集体谈判协议”是指由雇主(一名或多名)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通过协商达成的一份合约,其中规定了就业条款和雇佣条件。
I. C. 目的,SA8000: 7. 工作时间
SA8000旨在限制工作时间的普遍陋习,特别是加班费。本标准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明确说明加班时间是出于真正的自愿性。此规定的一个例外情况是:在明确、特定的条件下(第7.4条规定),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加班的需要。即使这样,公司仍应该:
a) 尽可能的为员工个人或家庭提供津贴;和
b) 每周加班时间不能够超过12小时。通常参考的最高加班时间“60小时规则”是例外情况,不是规定。如果当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周少于48小时,那么工作时间应少于60小时。限制工作时间的原因是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促进工作和生活更好的平衡,减轻工人与工作相关的压力。
2. 雇主必须遵守公共假期相关的国家法律。其目的是让员工正常地获得有关法律部门制定的公共假期(或等值的补偿时间或工资)。SA8000标准规定,雇主应对在工场的所有员工负责,无论是谁是工资的直接支付人。
3. 在7.2条和7.4条中制定的例外条款,其目的是尊重当地情况是:国家法律和通过自由协商制定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加班的需求(7.4条)或平均的工作时间(7.2条)。然而,这两个例外情况的成立必须被法律允许,而且也要通过合法的集体谈判协议。
I. D. 解读和实施,SA8000: 7. 工作时间
1. 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每周工作时间绝对不能超过48小时,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而且后者只能是非规律性情况。这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即使国家或当地法律或只有协商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更多的工作时间,额外的或经常加班。在任何情况下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即使表面上员工同意放弃对该限制的权利。
2. 用人单位确保加班自愿性的体系文件,应该包括管理层与工人之间就此问题达成的所有协议的综述,包括所有加班时间的分配和薪酬的所有协议。
3. 其实对任何工作天没有任何明确的工作时间限制,但是往往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以及SA8000要求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SA8000标准对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每周最长是48小时,如果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话,时间可以更少),在工作六天后至少应休息一天,最长自愿加班时间为12小时。
4. 应为每一位员工、永久雇员、合同工或临时工记录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以证明符合本标准。SA8000标准规定,雇主应对在工场的所有员工负责,无论是谁是工资的直接支付人。
5. 这些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加班的福利也适用于签署带有明确工作时间合同的管理者。其他担任重要职责的管理者在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的时候,可以不严格的按照本标准执行。然而,强烈建议管理者们限制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同时保持与预期的高效的生产优势。
6. 对应短期业务需求阶段的普通工作时间,其中工作情况需要不定时(季节性)的工作。在这些情况下,员工可能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或者他们的工作时间不时被改变。因此,他们的平均工作时间可能比某特定两周或更多周期间的工作时间更多,而且某一个特定周的工作时间可能超过48小时,但是其它时间是少于该标准的。只有当国家法律和集体谈判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平均工作时间。一些国家和某些行业允许使用平均加班时间制度,例如可以延长每月、每周的限制,前提是一段特定时期的每月或每周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了既定的时间限制。如果国家法律允许平均工作时间,SA8000制定的每周时间的限制依然适用。审核员可以接受这种平均制度,前提是:
a) 在当地劳动局验证该许可的合法性;并且
b) 工作时间未超过SA8000规定的限度。
如果使用平均制度,必须增加对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合法性的重视,因为它们可以给予平均加班时间制度的授权。此外,必须对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健康不受平均工作时间协议而受到损害。
7. 允许“短期业务需求”期间加班指的是加班费的规划和支付未能吸引足够自愿加班的工人的罕见情况。这可能包括一些不能预见的情况,例如恶劣的气候影响、全国性灾害,或者特殊的需求高峰。但是这不包括季节性生产高峰时期劳工需求的不可预见性,因为员工人数的需求是可以预测的。无论该规定如何,公司应始终争取为职工个人和其家庭情况给予补贴。
8. 当应用“自由协商(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第7.2(b)和7.4章节)和“工人组织”(第7.4章节)术语时,“工人组织”的定义和容易辨认的要素变得至关重要。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工人组织……应有权制定他们自己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他们的工人代表,实施自我管理和组织活动,以及制定他们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