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要求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