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信用认证程序
摘自《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认证标准》
第六条 普通信用认证程序:
第一步,提出认证申请,申请单位成立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代表。
第二步,调查核实申请单位的真实性和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步,咨询。信用执业人员为申请单位提供咨询,帮助申请单位达到本标准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的制度建设要求。
第四步,初步评定。负责认证的信用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进行初步评定,通过初审的,发布初审公告,为申请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入试运行期;未通过初审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初审时间。
第五步,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不低于60日。
第六步,对申请单位以前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分为申报、公示、调查三个环节,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1.申报。由申请单位对自己近一年的信用情况进行申报。
2.公告,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将申报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是申请单位的信用申报情况,并欢迎各界人士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提供与其信用相关的调查线索,信用机构严格为线索提供人保密。 公告后进入第一次公示期,公示期30日。
3.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对公示期内的意见进行调查访问,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七步,综合信用评定。负责认证的信用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结合试运行的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评定出申请单位的信用级别。
第八步,根据综合信用评定的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公告。
2.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综合评定日期,须要延期公告的,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是指不符合“近12个月(星级为24个月)无重大失信行为”的条件,但其它条件都已符合,延期到符合该条件时再颁发证书并公告。
无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认证,认证费用均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