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进场验收
8.3.1 项目部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保存适宜的验收记录。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8.3.2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时间进行控制,形成记录,并根据需求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
8.3.3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约定对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识别与验收,并保存相关记录。
8.4 现场管理
8.4.1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搬运、防护实施过程控制,并保存相关记录。
8.4.2 施工企业应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标识,并具有可追溯性。
8.4.3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施工企业应进行检查,宜分析和改进相关过程。
8.4.4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生变更时,施工企业应按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8.5 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
8.5.1 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应采取记录、标识、隔离的措施,防止其被误用的可能,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记录处理结果。
8.5.2 当发现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时,施工企业应向发包方报告,并进行处理,形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