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
在招聘及其他雇佣行为中,供应商不得因年龄、残疾、种族、性别、婚姻状况、国籍、政治
面貌、民族、宗教、性取向、性别认同、工会成员身份或受适用国家或地方法律保护的其
他身份而歧视任何工人。除适用的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或出于工作场所安全审慎考虑之外,
供应商不得进行验孕或体检,且不得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不正当歧视。
---供应商责任标准
1 政策和程序
1.1 书面政策和程序
供应商应遵循本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准则及所有其他相关适用标准,制定有关反歧视行
为的书面政策。该政策必须清楚说明:
• 在进行招聘和其他雇佣行为如工作申请、升职、奖励、培训、工作分配、工资、福利、
处罚和解除雇佣关系时,供应商不得因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民族、残疾、
宗教、政治面貌、工会成员身份、国籍、婚姻状况或性别认同而歧视任何工人,法律禁
止的情况除外。
•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或出于工作场所安全审慎考虑之外,供应商不得进行验孕或
体检,且不得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不正当歧视。
• 不得因举报歧视行为而对任何工人进行惩罚或报复。
供应商应制定书面程序和制度来实施其反歧视政策。
供应商应始终遵循其书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负责人
供应商应确定监督和强制实施反歧视政策和程序的负责人。
1.3 风险管理
供应商应识别和遵循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反歧视相关要求。
供应商应识别、评估及最大限度地减少歧视行为。
2 运营实践
2.1 反歧视
在进行招聘和其他雇佣行为如工作申请、升职、奖励、培训、工作分配、工资、福利、处罚
和解除雇佣关系时,供应商不得因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民族、残疾、宗教、
政治面貌、工会成员身份、国籍、婚姻状况或性别认同而歧视任何工人,法律禁止的情况
除外。
供应商应根据习俗提供合理的场所方便员工实施宗教行为。。
供应商应确保不存在基于上述特征的报酬歧视。
招聘和雇佣的政策和行为中不得包含任何类型的歧视与偏见,如招聘广告、岗位说明、岗位
绩效/评估政策与惯例。
2.2 反怀孕歧视
供应商应遵循与怀孕和产后雇佣保护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福利薪酬等。
供应商不得因求职者或员工怀而孕 (i) 拒绝雇用其从事无危害的工作或 (ii) 解除与其的雇佣
关系。
供应商不得禁止女性工人怀孕或威胁女性工人因怀孕将导致不利的就业后果,包括解雇、
失去工龄或扣工资,从而达到阻止其怀孕的目的。
供应商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怀孕妇女及胎儿的健康与安全,包括调整该工人至无危害的
岗位。
2.3 反疾病歧视
供应商不得根据工人的健康状况作出对其雇佣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决定,由工作的固有要
求决定或出于工作场所安全审慎考虑的情况除外。
供应商不得因工人不接受必要的体检而拒绝员工从事其他无需体检的工作岗位。
供应商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安排好患有慢性病的工人,其中可能包括重新安排工作时间,
提供专用设备和休息的机会、诊疗假期、弹性病假、兼职工作和返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