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惩戒
3.8.1公平合理对待
这个准则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应该公平合理地对待他人,任何人都有权不受虐待和压迫。其
次,必须保证建立充分有效的申诉系统,使不正确的行为得到恰当处理。
《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
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 或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惩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得对任何人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必须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这些规章制度以员工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达。对员工进行规章
制度培训非常重要,包括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和公司的申诉系统。员工必须有权对任何不合理的纪律
处分提出异议。不得武断地惩戒员工。例如,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终止雇佣公约》(1982年),除非
因个人工作能力、个人行为或者业务要求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终止雇用关系。这些原因都必须依据
有记录的事实。
根据该公约,以下均不是解雇员工的正当理由:
工会会员
抱怨雇主
担当其它员工的代表
种族、肤色、国籍或社会出身
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有家庭责任
宗教信仰或政治主张
产假期间缺勤
因病缺勤
3.8.2女员工的惩戒
在adidas集团业务伙伴工厂里多数员工是妇女,因此考虑主管与生产线工人之间的关系十分重
要。基于文化和传统,多种管理风格是可接受的,但某些做法是不可容忍的,无论它是否在文化背景
下可否接受。性骚扰或者性虐待,反复使用粗鲁的、不适当的语言,或者任何形式的不适当行为,恐
吓工人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3.8.3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是否恰当?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公约》(1984年)不仅提出有关戒律的总体原
则,还适用于将员工移交地方当局处理来作为惩戒措施的情形。曾经发生过由于工人违背厂规,例如
盗窃鞋子、设备、或者材料,工厂经理将工人移交地方当局。工人因为行使合法劳工权利,例如罢
工,而被移交警方。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公约》((1984年)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而这种处罚是由公职人员或其他代
行公权的人所实施,或由其唆使同意所造成。
必须遵守工厂所在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非常重要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考虑纪律措施与员工的非法行
为或者不合理行为是否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