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密条款
7.1 若任何一方(接收方)(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日期之前或之后)获得与本协议相关的另一方(披露方)的机密信息,则须受规限于第7.2至7.4条规定:
(a) 以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审慎方式来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b) 机密信息仅限用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
(c) 未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
7.2 在必要的情况下,接收方可将披露方的机密信息披露给以下人士或机构:
(a) 接收方聘请的任何律师顾问及法定审计师;
(b) 对接收方的业务拥有管制或监管权力的任何监管人;
(c) 接收方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但前提条件是接收方已向其告知第7.1条项下的义务并确保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不低于第7条所载保密义务的艰巨程度);且
(d) (在xxxxx集团是接收方的情况下)接收方的任何附属机构、关联机构或分包人。
7.3 第7.1及7.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下述机密信息:
(a) 非因违反第7条规定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 依法获取信息且不必承担任何披露限制义务的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或
(c) 接收方不使用相关机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7.4 对于法律、监管机关或接收方挂牌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机密信息,接收方可予以披露,但接收方必须已及时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并(如有可能)让披露方有合理的机会通过运用适当法律手段以避免披露机密信息。
7.5 各方均须确保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包括xxxxx集团的所有分包人的上述人员)履行其在本第7条项下的义务。
7.6 披露方单纯披露任何机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与机密信息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