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组织的边界
组织可能拥有一个或多个设施。设施层次上的GHG 排放或清除可能发生在一个或多个
GHG 源或汇。图2 展示了GHG 源、汇和设施之间的关系。
说明:
x 为组织边界内设施的序号。
n 为设施内源或汇的序号。
注 1:对组织GHG 排放或清除的计算,是将设施的GHG 源和汇量化后再进行累加。
注2:GHG 源和GHG 汇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某一个时期的汇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变成
源,反之亦然。
图 2 GHG 源、汇和设施之间的关系。
组织应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对设施的排放和清除进行合并。
a) 基于控制权的:对组织能从财务或运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定量GHG 排放
和(或)清除进行计算;
b) 基于股权比例的:对各个设施的GHG 排放和(或)清除按组织所有权的份额进行
计算。
当有关 GHG 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具体规定时,组织可以采用不同于上述思路的
合并方法。
当一个设施处于若干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它们应使用相同的合并方法。
组织应以文件形式规定其应用的整合方法。
所采用的整合方法发生变更时组织应作出解释。
附录A对采用基于控制权和基于股权比例两种方式将设施层次上GHG排放和清除数据
合并到组织层次提供了指导。
4.2 运行边界
组织的 GHG
排放和清除
组织的边界
设施 1
GHG 源
1.1
GHG 源
1.n
设施 x
GHG 汇
1.n
GHG 源
x.n
GHG 源
x.1
GHG 汇
x.n
GHG 汇
x.1
GHG 汇
1.1
11
4.2.1 建立运行边界
组织应确定运行边界并形成文件。确定运行边界包括识别与组织的运行有关的GHG 排
放和清除,按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进行分类。其中包括选择哪些须要量
化和报告的其他间接排放。如果运行边界发生变化,组织应作出解释。
4.2.2 直接GHG 排放和清除
组织应对组织边界内设施的直接 GHG 排放予以量化。
组织宜对组织边界内设施的 GHG 清除予以量化。
组织生产、输出和配送的电力、热力和蒸汽所产生的直接GHG 排放可单独报告,但不
应从组织的直接GHG 排放总量中扣除。
注:“输出”是指由组织向其边界外的用户供应(电力、热力或蒸汽)。
生物质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应单独计算。
4.2.3 能源间接排放
组织应对其消耗的外部输入的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所产生的间接GHG 排放予以量
化。
注:“输入”是指由组织边界外提供(电力、热力或蒸汽)。
4.2.4 其他间接GHG 排放
组织还可根据有关 GHG 方案的要求、内部报告的需求或GHG 排放清单的预定用途对
间接GHG 排放进行量化。
注:可能产生其他间接 GHG 排放的组织活动的示例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