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了解的基本规则
某些协议几乎肯定违反公平竞争法。千万不要出于以下目的与竞争对手交谈或交换信息:
因此,在任何时候或任何地点,未经所在公司法务部授权,不要与竞争对手讨论竞争问题。
其他活动也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公平竞争法。在实施以下行为之前,先征求公司法务部的意见:
与竞争对手讨论合资、兼并、收购、营销、采购或类似的合作安排。
设立排他性交易安排(如订立合同,要求对方只向 PMI 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 。
将不同产品或服务捆绑销售(如订立合同,要求或提供激励,让买家在购买一件产品的同时购买另外一件“捆绑销售”的产品;或制定计划,为捆绑 销售规定打折条件)。
参与涉及行业协会或制定行业标准的活动。
担任竞争对手的董事或官员。
伙同经销商规定转售价格。
根据客户实现既定的增长目标、或零售市场的销量或份额目标、或产品上架率的情况提供折扣、回扣或其他奖励。
一个买家提供折扣或不同的购买条件,但不向竞争性买家提供此类折扣或条件。
参与可能使竞争对手难以获得所需的投入、或难以销售产品的活动。
要参与市场竞争,就有必要公平地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这也是合法的。但有些信息收集方式是错误的,可能违反相关法律。在 PMI,我们必须十分谨慎,避免以不当方式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因此,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得谨慎处理很重要。
收集竞争对手信息的合法渠道包括:
千万不要使用:
竞争对手的机密或专有信息,或属于公司外部人员的类似信息。如果你拥有此类信息,请向法务部咨询。从 PMI 外部获得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时,即 使完全是疏忽所致,也要立即征求法务部的意见。
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所有的任何形式的机密或专有信息。
参与招标(例如私有化拍卖)时获取的竞争对手的投标信息。如果拥有此类信息,请致电法务部。
有人出售的竞争对手机密信息。
【i】对接受或持有竞争对手信息是否合适有任何问题,请与法务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