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疾病
c.暴露后的评估和跟踪
i.在一个暴露事件的报告后,合约商应使暴露的雇员很尽快地得到一次秘密的医学评估和跟踪,包括至少下列方面:
(a)暴露事件发生途径和情况的文件。
(b)污染来源者的个人记录和鉴定,除非合约商确定实施鉴定是不可行的,或被州或本地的法律所禁止。
(c)一旦可行时和取得污染来源者个人同意后应立即检测其血液,以确定是否有HBV(乙肝病毒)和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如果污染来源者不同意检测,合约商应确定不能合法地获得来源者对验血的同意。当法律没有要求应取得污染来源者的同意时,假如能取得污染来源者的血液,就应进行检测并记录结果。
(d)当污染来源者已知是HBV或HIV感染者时,测试已知的污染来源者的HBV或HIV感染状况是没有必要的。
(e)污染来源者的血液检测结果应告知暴露的雇员,并且也应该告知涉及到公开污染来源者的身份和感染状态的应用法律和规则。
ii.为测试血清HBV和HIV状况的血液收集和检测
(a)一旦可行和取得同意后,暴露雇员的血液应被收集和测试。
(b)如果雇员同意做基本的血液收集,但不同意做HIV的血清学检测,血样至少应该保留90天。如果在暴露事件的90天以内,后来雇员又同意检测基本的血样,这时可行的话应该做这种检测。
iii.暴露后的预防,指医学上的,和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门推荐的一样。
iv.咨询服务。
v.被报告疾病的评估。
d.向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所提供的信息
i.合约商应保证为雇员乙肝疫苗接种负责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得到一份规章制度说明。
ii.在一个暴露事件以后,合约商应保证评估雇员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被提供下列信息:
(a)这条规则的一份复印件。
(b)当涉及到暴露事件时,遭受暴露的雇员当时负责的工作描述。
(c)暴露发生时的暴露途径和情形的记录。
(d)如果可得到的话,污染来源者的验血结果。
(e)由合约商负责保留的雇员的与采用适当的疗法有关的所有医学记录,包括疫苗接种状况。
e.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意见
i.在评估的完成的15天以内,合约商应获得并且向雇员提供一份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评估报告。
ii.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书面意见内应有是否乙肝疫苗接种被建议给这个雇员,并且是否这雇员已经接受疫苗接种。
iii.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关于暴露后评估和跟踪的书面意见内应有下列信息:
(a)评估的结果已经告知这个雇员。
(b)雇员已经被告知:源于暴露到血或其他潜在地易传染物质的任何医学情况都需要进一步的评估或治疗。
iv.所有另外的调查发现或诊断应保持秘密,并且不能包括在书面的报告中。
v.适当所要求的医学记录应被保持和本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