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标题:新版与旧版上报资料咨询
[内容] 98GMP上报材料中最后有对环保和消防的要求,2010版上报材料要求中没有关于环保与消防的要求,2010版上报材料时是否必须加上环保与消防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回复] 现在申报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不需要提交环保和消防材料。
112、标题:清洁验证中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如何验证
[内容] 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如何验证:
1. 预设一个能够接受的最长的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比如24小时,当天生产结束后到达放置时间24小时后,按清洁SOP清洁,清洁后应进行目测检查、活性成分残留、清洁剂残留、微生物污染,如合格即可规定待清洁设备放置时间24小时。
2. 生产结束后不清洗,在2、6、12、24小时擦拭取样作微生物检查,如无上升趋势,可规定24小时内任一时间,如12小时。
同一产品连续生产最长时间如何验证:
1. 正常生产每天结束后,小清洁后在最差取样点取样作微生物检查,如5天均合格,即可规定同一产品连续生产最长时间不超过5天。
2.用样品模拟放置在生产现场,每天取样检样品微生物,如5天均合格,即可规定同一产品连续生产最长时间不超过5天。
[回复] 待清洁设备保留时间应作为清洁验证中设备确认的重要内容之一。生产结束至开始清洁的时间会对残留物的物理、化学、微生物特性造成影响。如上述时间延长,可能会造成既定的清洁程序无法实现设备清洁目的,导致清洁失败,故应对残留物的物理、化学、微生物随时间变化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应根据常规生产状态并综合考虑最差因素,经研究分析确定待清洁设备保留时间。在进行清洁验证时,应对确定的时间进行挑战,按照清洁程序完成清洁工作,考察残留物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是否为清洁验证可接受限度。理论上,日常实际生产中,设备自生产结束至开始清洁的时间应在挑战时间内。
113、标题:制剂包材留样问题
[内容] 10版GMP225条规定物料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1、包材只有检验合格才能用于成品包装,既然成品留样包材可以不留,那包材取样检测还需要取出留样的用量吗?
2、“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指生产用所有物料吗
[回复] 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你企业生产口服制剂应按规定进行留样,不属于不必单独留样范围,只有体积较大的输液瓶可以不单独留样。
物料的留样量满足鉴别需要是指最低要求,你企业应留出足够的能够满足质量追溯和检验的量来。物料指的是生产中用的所有物料,无论其是否在终产品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