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组织应遵守当地、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的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法律,标准或其他要求、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以其中对工人最有利的条款为准。
组织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 号(工作时间-行业)及建议116(工时减少)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29 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其解除)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号(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0 及第111 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雇用和职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社会安全-最低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1(最低工资确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5 号(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号及建议条款第146 号(最低年龄及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5 号及建议条款第164 号(职业安全与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9 号(职业康复与就业-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69 号(原住民和部落民族)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77 号(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1号 (私营职业介绍所)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2 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3 号(孕妇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及就业守则
联合国反对各自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关于政治和民主的国际公约
关于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