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准则之童工
4.3童工
工作场所标准声明:
业务伙伴不得雇用十五岁以下的儿童。如果工厂所在国家规定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高于十五岁,
则不得雇用低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
4.3.1常用术语
1.童工:年龄15岁以下的工人。
2.未成年工:年龄在15到17岁之间的工人。
3.成年工:年龄为18 岁及以上的工人。
4.托儿所:在工厂内提供员工子女照顾的设施。在法定产假期满到子女达到上学年龄期间可以送子
女到托儿所受照顾。(注释:如果当地法律没有产假规定,女工可以在生产后回来上班时送
托)。
4.3.2相关法律文件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国际劳工组织
§《(工业)未成年人夜班工作公约》,1919 年
§《(工业)未成年人体检公约》,1946 年
§《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 年
§《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1999 年
4.3.3确定不符合项常见范例
童工
x雇用年龄不到15 岁的工人在工厂内任何区域从事任何工作。
x为省钱而使用童工,且不做记录,不予注册或隐匿童工。例如,童工在工厂隔离区内工作,向童
工现金支付薪酬而不做任何记录,童工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得不到任何福利。
x工人在家让子女帮助生产产品(适用于当地法律允许家庭生产的国家)。
托儿所
x未按法律要求在厂内设立托儿所或未对托儿所进行适当的管理。
x托儿所和与生产区域没有明显区分,使儿童处于受伤、生病或慢性疾病和死亡等危险之中。
未成年工
x超出法定保护限制使用未成年工。例如,许多地方法律规定未成年工不得加班。
x让未成年工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工作。例如,分配未成年工在化学品混合室,制鞋装配线
或者制衣整烫部门工作。
x未成年工因上班而无法完成学业。例如,让未成年工倒班或周末上班,或者不允许未成年工请假
参加考试。
x未成年工因上班而无法获得额外教育的机会。例如,只向成年工提供职业培训或者多技能培训。
未按当地法律规定做定期体检。
4.3.4体系及文件
除非采取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来运营工厂,否则,工厂不可能符合童工准则。该方法应涵盖人力资
源政策及程序,尤其是在招工、员工文档管理、分配未成年工到某些生产区域、限制总工作时数、未
成年工体检、对主管人员进行当地未成年工法律培训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