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1.1总则
本文件为有下列需求的船用产品制造厂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并希望得到本社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同时也适用于已获得本社认可的产品制造厂),当船用产品制造厂仅申请设计认可时,其质量管理体系可参照本文件。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文件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b)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1.2 应用
本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船用产品制造厂。
由于各船用产品制造厂及其产品特点导致本文件的任何要求不适用时,可以考虑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删减,应仅限于第7章的要求,并且这样的删减不影响船用产品制造厂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 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文件。
指南:对于船用产品制造厂,删减原则上仅限于7.3,7.5.4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