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范围
以下社会准则适用所有雇用了工人的纺织品加工、制造和贸易阶段。一旦适用的最低社会准则被引进公认的有机种植标准,则这些准
则将对农场层面也适用。
为了对以下具体准则进行充分的实施和评估,则必须确保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相关核心公约能够得到遵守。
3.2 自由择业
无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交纳“押金”,不得扣押雇员的身份证件。雇员合理地提交离职通知后,便可自由地离开雇主。
3.3 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所有工人应一视同仁地拥有自由选择加入工会、组建工会和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
雇主应对组建工会和工会开展的活动持开明态度。
不得歧视工人代表,在工作场所,工人代表拥有发挥代表作用的权力。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制约时,雇主应提供便于开展独立性自由结社和谈判的途径,而不是加以阻挠。
3.4 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卫生,同时需考虑到现行的行业知识和各种特定危害知识。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配备给工人,且必须确保得到
了必要的使用。尽可能减少工作环境中本身存在的危害因素,同时采取必要合理的可行措施以预防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导
致的人身伤害和事故。
所有使用的化学品物质和配制品,都必须有对应的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且在操作和贮存这些化学品时必须确保采取了恰当的
健康安全措施。
工人必须定期接受健康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培训和疏散演习,且培训要有记录。对于新工人或换岗工人,必须反复开展这类培训。
公司必须提供干净的盥洗设施和饮用水,若相关,公司还必须提供休息场所、用餐区,以及干净卫生的食物储藏设施。
若提供了住宿,则宿舍必须卫生、安全,且能够满足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必须指定一名高级管理者代表来负责健康安全工作。
3.5 禁止使用童工
不得再招收童工。
公司必须制定或采取过渡性政策和程序,为所有现有童工提供素质教育直至不再是儿童。
不得雇用儿童和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夜间工作或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过渡性政策和程序中有关“儿童”和“童工”术语的释义,必须符合ILO 公约(C138 和C182)的相关条款。
3.6 最低生活工资
标准工作周支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两者以较高者为准。任何情况下,工资应该足以满足工人的
基本生活需求,且有一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
所有工人在受雇时,雇主必须以简明易懂的书面形式告知其雇用条件(包括工资)。每次发放工资时,雇主也必须以简明易懂的书面
形式告知工人工资结算期内的工资明细。
不允许以克扣工资的形式作为惩罚措施,即使是国家法律允许的,未经相关工人同意也不得对其工资进行各种扣除。所有惩罚措施必
须有记录。
3.7 工作时间不得过长
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两者以能为工人提供最大保护的一者为准。
任何情况下,不得经常要求工人一周工作超过48 小时,平均每7 天必须至少有1 天休息。加班必须是自愿的,加班时间每周不得超
过12 小时,不允许要求工人经常加班,且加班必须按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3.8 不得有歧视行为
在雇用、薪酬、接受培训、升迁、解雇或退休等方面,不得有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取
向、工会会员身份或政治派别有关的歧视行为。
3.9 提供正式雇用
对于各种可能存在的工作,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建立合法的雇用关系
不得采用纯劳务性的合约制、分包制或在家工作制,不得借助没有真正传授技能意图的学徒制,或无意提供正式雇用的学徒制以逃避
正式雇用时应对雇员承担的劳动法规或社保法规规定的义务,也不得过度利用固定期限雇用合同逃避法定义务。
3.10 对待员工不得苛刻不人道
禁止人身伤害或体罚;禁止有关人身伤害的威胁、性骚扰或其它形式骚扰;禁止辱骂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3.11 社会责任管理
公司必须制定用于确保符合社会责任准则的社会责任方针。公司必须通过下列方式来支持对社会责任准则的实施和监控:
- 任命社会责任负责人
- 监控工作场所社会责任准则的符合性并采取必要的改进
- 用当地使用的语言向工人传达最低社会责任准则的内容
- 对每个工人建档,记录姓名、年龄、工作时间和支付的工资
- 允许工人提名社会责任代表,以向管理层反馈社会责任准则的履行及符合性情况
- 记录和调查工人或第三方提出的关于遵守社会责任准则方面的投诉,记录并保存针对这些投诉所执行的所有必要纠正措施
- 严禁对提出社会责任准则遵守问题的工人施加纪律处分、解雇或其它形式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