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由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子项名称: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
4.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8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详见附件1 。
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理依据详见相关许可规则。
四、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