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外籍劳工
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工作纯属自愿。供应商不得贩卖人口或雇用任何形式的奴隶、受强迫、抵债、契约或监狱劳工。供应商应确保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以该工人理解的语言清楚表达雇佣条件。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招聘费用或其他类似费用以获得工作。若发现工人已支付此类费用,应将该费用退还给工人。
供应商责任标准
1 政策和程序
1.1 书面政策和程序
供应商应制定书面政策来涵盖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外籍劳工要求。
供应商应制定书面程序和制度来实施其外籍劳工管理政策。
供应商应始终遵循其书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负责人
供应商应确定监督和强制实施外籍劳工保护政策和程序的负责人。
1.3 风险管理
供应商应识别并遵循输入国和输出国适用法律法规及本标准中规定的外籍合同制劳工要求。
供应商应识别、评估及最大程度降低外籍合同制劳工管理方面的风险。
2 运营实践
2.1 合法工作许可
供应商应确保所有外籍劳工拥有有效的合法工作许可。
2.2 签订的雇佣合同
供应商应确保受雇在其工厂工作但生活在另一个国家/地区的所有外籍劳工,在离开输出国之前收到、理解、签署以其母语编写的书面雇佣合同,并保留一份雇佣合同。除了工资、福利、合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以外,外籍劳工合同还应包括下列条款:
• 关于雇佣合同期限内身份证件的持有和保管条款和条件
• 外籍合同制劳工每个月预计将收到的最低和最高净工资额。预计最高净工资额应根据每周最多工作 60 小时进行计算。
2.3 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
若外籍劳工在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通知的情况下自愿解除雇佣合同,供应商不得对其进行惩罚。
2.4 无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
在工人自愿提前解除雇佣合同但未给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以扣除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形式惩罚外籍劳工。供应商可扣除此类工人遣返输出国的费用,最多不超过法律限制或 1 个月净工资的 60 %,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2.5 费用、开支和押金
供应商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向外籍劳工收取任何雇佣相关费用和开支或押金。
供应商应尽可能支付与招聘直接相关的成本。
供应商应确立流程,在每位外籍劳工开始工作前事先确定他们支付的任何费用和开支的具体金额。私人职业介绍所和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招聘工人相关的费用和开支,以确保遵循零费用政策。
供应商应要求私人职业介绍所为每位工人开具数额准确的收据,列明该工人离开输出国之前支付的实际费用和开支。
供应商应实施无报复政策,禁止因求职或雇佣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对工人进行惩罚和/或报复。在面试过程中,应告知所有外籍劳工这项政策。
2.6 退还超额费用
如果供应商发现外籍劳工已支付雇佣相关费用,应在 (i) 该外籍合同制劳工入职后或 (ii) 供应商了解费用支付情况日期 (以时间较晚者为准) 后 30 天内向其退还相关费用。
2.7 身份证件保存
供应商应为每位外籍劳工提供单独的安全存储箱供其保存个人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件、旅行证件和其他个人法律文件。
存储箱应满足以下条件:
• 外籍劳工可在任何时间自由打开
• 外籍劳工无需任何协助,且无任何障碍即可打开
• 可上锁并且未经授权无法打开外籍劳工可自愿选择是否将其证件留存在该存储箱中,但供应商不得要求工人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