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要求(北京)
1、申请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2)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受理人的受理结果和取证通知后,自行打印受理结果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2、申请人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许可条件等要求生产经营,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
2) 申请人应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按规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 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
4)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细则中带“*”设备发生变化、增加产品等)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6) 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7)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8) 申请人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办理生产许可证补领手续。
9) 获证企业应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http://www.bjtsb.gov.cn),按要求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相关情况,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报告。
10) 申请人应接受、配合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