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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北京)


办理条件(北京)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主体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生产厂点不予受理生产许可。

  (3)申请人的实际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申请人应是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生产企业。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8)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9)申请人应掌握并符合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细则(含修订单)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0)申请人可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门户网(http://www.aqsiq.gov.cn)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http://www.bjtsb.gov.cn)查阅、浏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细则(含修订单)。

  (11)申请人申请前应已做好生产经营准备工作,配合后续监督性现场审查及监督检查。


  2、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1)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附录),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2)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附录),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北京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附录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6)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3)对列入本市《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4)对列入本市《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按(2)执行。


二、许可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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