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材料,详见“九、申请接受及咨询电话”具体内容。
九、申请接收及咨询电话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境内单位许可联系方式
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邮编:100088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D口
境外单位许可联系方式
部门名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D座一层
邮编:100013
(二)办公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件2。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和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许可。具体设备行政许可所需材料及过程详见各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步:申请
申请单位应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3.申请许可类别页,此页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4.质量手册目录。
5.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适用于升级、增项、换证单位)(扫描件)。
第二步: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审批发证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证书送达。
(二)增项、换证视同新申请,具体流程同新办。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 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口),向南200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cnse.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
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2. 办事流程图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