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核方(生产商)须知什么是体面的劳动时间
2.6. 执行领域 6: 体面劳动时间
被审核方(生产商)确保工作时长不超过:
-每周48小时的正常工时
-每天8小时的正常工时
被审核方(生产商)的特殊情况仅适合以下情形:
-管理:适合监督或管理层
-惯例:按照法律、惯例或协议规定,若工人在一周内的一天或多天工
作少于8小时,工人可在每周的剩余天数内工作达9小时(每周的正常工时仍最多是48小时)
-轮班:轮班工人的工时为3周或以下时适用
-家庭:适用于企业雇佣的相同家庭成员
-特殊制度:对于特殊岗位的工人,当地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安保无需符合常规的法定工时要求)。
这些特殊情况要求每日和每周弹性工作。但是,三个月或以下时期内的平均工时不得超出每周48小时。 在三个月内及时作出补偿则无需为这些工时做出额外支付。
重要提示:每周48小时的正常工时以及上述特殊情况均适合农企。收割时期的特殊情况也适用。
加班:
-这是除正常工作时限外的工时。在规定了以下每周工作48小时(如40小时)时限的国家里,任何额外的工时均被视为加班。
-必须按费率支付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暂时性特殊情况允许额外工时(如不可抗力、意外风险 或需要使用机器的实际和紧急工作)
-加班时限(如每日最多3小时)
-加班费率(如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是25%)
-工作流程类型,对于因其类型必须持续轮班的工作,国家法律允许的永久特殊情况(如国家法律允许每天工作12小时轮班2次以替代每天工作8小时轮班3次)
被审核方(生产商)必须了解适合其行业的规则。
书面程序:被审核方(生产商)实施处理加班的程序,尤其是关于暂时性特殊情况的程序。本程序:
-源自工人代表和被审核方(生产商)之间的协议
-设立特殊时期的每日工作限制
-设立被审核方(生产商)支付的费率
-遵守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标准
法定特殊情况:若被审核方(生产商)属于任何一种法定特殊情况包括的行业,被审核方(生产商)必须保持更新说明该法定特殊情况协议的文档证明。
本协议须具备法律效力并明确:
-特殊情况类型
-受影响的工人类别
-在各种情况下的最长额外工时
-加班费率:至少超出正常费率的25%
关于加班的补充说明:
. 自愿:除雇佣合同必须说明的暂时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外,需自愿约定
. 特殊情况:这需是特殊情况。不得在正常工作期间重复进行加班
. 无额外风险:不得增加工人健康和安全风险
. 支付加班费:按法律规定的费率支付。在官方假期和/或星期天加班时支付更高加班费
. 考虑到:
■ 临时工、外来工和计件工人加班过多的弱势情况
■ 轮班累积的疲劳
■ 为青年工人、怀孕女工和夜班工人提供的特殊保护
纠正措施:采取特定措施减少超时加班
-改进生产效率的新技术
-新生产技术
-更熟练和更符合资格的工人
-改善后勤保障(如协调和规划)
-跟客户适当协商计划交期
所有加班规定也适合农企,包括被审核方(生产商)是合作社的情况。
被审核方(生产商)确保工人可受益于:
短暂休息:工人获准在工作时间内短暂休息以恢复其警惕性,尤其是面对具有危险性或单调性工作时
进餐休息时间:工人可按法律规定享有进餐时间
夜间休息:日间工作的工人在24小时内至少有八小时睡觉/休息时间
充分空间:工人可进入休息区域,如:
■ 进入通风区
■ 进入洗手间
■ 可改变工作时的身体位置(坐下或站立)
完整日历日:被审核方(生产商)遵循相关休息日法规。
休息日是完整日历日,并遵循国家法律或习俗要求。
除通过集体谈判协议协商或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生产商应准许工人每7天休息一个日历日。
有关本执行领域的文件
-记录的工作规则
-工人工资单和付款凭证
-包含被审核方(生产商)行业的法定永久特殊情况的书面证明
-工时记录
-记录的加班程序,包括与工人订立的协议
-记录的意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