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供应商应通过消除危害、替换、工程控制、行政管理控制流程 (按优先级排序) 和/或个人防护用品,来识别、评估和管理职业健康和安全危害。
1 潜在危害的识别和评估
1.1 潜在危害的识别任何粉尘用于或产生于以下工艺流程,应被视为潜在的可燃粉尘危害:
• 工艺流程中使用干式或湿式集尘器收集粉尘。
• 任何打磨、喷砂、切割、研磨、铣床或钻孔工艺中产生的粉尘。
• 任何抛光工艺中产生的粉尘。
• 任何其他产生或处理粉尘、喷磨介质或其他粉末的工艺或制造程序。
1.2 潜在危害的评估
供应商应评估所有已识别的潜在可燃粉尘危害,如下所示:
• 粉尘必须首先使用改良的哈特曼有机玻璃管,在 10 焦耳的恒定弧状放电能量下,测试并确定其可爆性。如果在上述测试中确定粉尘不具可爆性,应按美国 ASTM E1226 通过/不通过筛选试验测试标准进行 20 公升容器试验。
• 如果粉尘被确定可爆,供应商应做粉尘试验确定其 Kst 和 Pmax 值 (爆炸严重程度测试,美国ASTM E1226 标准) 和最低点火能量值 (美国 ASTM E2019 标准) 。
• 如果在改良的哈特曼有机玻璃管试验中粉尘样品不能被点燃,则无需最低点火能量测试,此粉尘样品的最低点火能量值应该被报告大于 10 焦耳。
• 如果 Kst 值大于 0 巴·米/秒,则粉尘应视为可燃粉尘,并且有可燃粉尘存在的厂房设施,在粉尘数量足以导致燃爆或爆炸时,应被视为存在可燃粉尘危害。
• 如果粉尘被认定具有爆炸性,则应被视为可燃粉尘,并且有可燃粉尘存在的厂房设施应被视为存在可燃粉尘危害。
• 供应商应对每一个潜在的可燃粉尘危害,应有记录文件,并永久存档。供应商应每季度或应 Apple 的要求,向 Apple 提交可燃粉尘的记录。
2 可燃粉尘危害管理
供应商应采取措施以减轻风险,并满足本部分对可燃粉尘和可燃粉尘危害的要求。
2.1 变更管理
供应商应建立、维护和施行变更管理计划。除了对原物进行更换外,还应对其它任何工艺材料、技术、设备、规程和设施的变更进行记录。该计划须确保在这些变更具体实施前考量并解决以下问题:
• 是否对安全和健康有影响
• 是永久还是暂时性变更
• 是否修改操作、维护和清洁卫生规程
• 是否需要重新定义危险区域分类
• 有关变更对现有设备的影响和适用性
• 工人告知和培训要求
• 有关建议变更的授权要求
如果存在可燃粉尘危害,新建筑的扩建或整修应包含流程安全要求,并应由熟悉适用建筑施工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师进行可燃粉尘危险分析并做记录。
2.2 危害风险数据
对于所有可燃粉尘,供应商应获得以下额外的测试数据,以便对工程控制提供帮助以减轻危害:
• 粉尘薄层最低着火温度 (MIT 层) ASTM E2021“粉尘薄层的热表面着火温度的测试方法”
• 最低爆炸浓度 (MEC) ASTM E1515“可燃粉尘的最低爆炸浓度的测试方法”在存在可燃粉尘危害的地方,供应商应依据缓解危害采取的流程和方法,考虑获取以下测试数据:
• 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 (MIT 云) ASTM E1126“粉尘云爆炸性的标准测试方法”,如果粉尘会暴露在高于 300 °C 的极端温度下。
• 最低氧气浓度 (LOC) ASTM E2931“可燃粉尘云的最低氧气 (氧化剂) 浓度的标准测试方法” ,如果工艺流程安全要求使用惰性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