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U.S. CBP开始执行ISF及Additional Carrier Requirements regulation(即10+2规定),要求所有美国进口商及船公司向美国提供附加装运数据。新装运数据包括:
• 卖方公司名称及地址。
• 买方公司名称及地址。
• 进口商的海关登记号。
• 收货人的美国保税号码。
• 货物送达的公司名称及地址。
• 制造商的公司名称及地址。
• 原产地。
• 海关关税六位编号(HTS)。
• 集装箱的装箱地址。
• 拼箱公司名称和地址。
• 集装箱的状态信息。
• 船运装载位置计划。
ISF对供应商的要求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货运代理人及海运集装箱公司的准确信息。如果Limited Brands提供错误信息,给CBP供应商应支付每次5000美元罚金。故此,供应商应向所有Limited Brands系统提供正确信息并(或按要求)包括定货单及ICONS。
Limited Brands已实施措施,通过主要海运集装箱公司自动提供ISF信息。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供应商应负责采取以下措施:
• 供应商应按要求检查海运拼箱公司网上预订工具中所附的定购单信息以保准确性。应将有关订单的丢失或错误信息改为正确数据。
• 供应商应确保数据百分之百正确。
• 供应商应立即处理海运集装箱公司或Limited Brands合伙人提出的有关ISF问题。
海运集装箱公司及Limited Brands合伙人负责管理转换ISF过程中的附加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