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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认证培训辅导|HACCP认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进行产品安全性验证?


HACCP认证程序



5.4.2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4.3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4.4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5.4.5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认证机构应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机构应满足GB/T 27025的要求;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应提出对所用检验设施的控制要求;

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资质和能力,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获得实验室认可。同时,认证机构应提出以下相应的控制要求:

(1)检验结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

(2)检验结果中的检验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

5.5 认证决定

5.5.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5.6跟踪监督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监督,包括监督审核、跟踪调查等。

5.6.1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1.1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3)产品安全性情况;

(4)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的使用。

5.6.1.2 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见5.4.5。

5.6.1.3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2跟踪调查

5.6.2.1跟踪调查方式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获证组织数不足100的,跟踪调查数量应不少于5个。

5.6.2.2不通知现场审核

不通知现场审核可以在审核前48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5.6.2.3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6.3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组织以下信息:

(1)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HACCP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变化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6)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8)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9)其他重要信息。

5.6.4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5.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8 认证范围的变更

5.8.1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8.2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5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8.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实施现场审核;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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