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未成年工人
在制造的任何阶段均不使用童工。“儿童” 一词是指任何不满 15岁,或不满义务教育完成年龄,
或不满该国家/ 地区的最小就业年龄(以这三个年龄中最大者为准)的任何人。支持使用符合各
项法律和法规的、合法的工作场所学习计划。不满 18 岁的工人(未成年工人)不得从事可能危
及到他们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参加者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适当地维护学生记
录、对具有教育职责的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以及保护学生权利,确保对学生工进行适当
管理。参加者应向所有学生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培训。如当地法律未作规定,学生工、实习工和
学徒工的工资应至少达到履行同等或类似任务的入门级工人的工资水平。
A2.1 工人年龄不低于最小年龄
最低要求:
最小年龄是指 15 岁或不满该国家/地区的最小就业年龄,以这两个年龄中较大者为准。
场所观察:现场无明显不到年龄的工人
文件检查:
o 已制定正式的童工禁用政策
o 人事档案样本和/或工人花名册显示所有工人都超过最小年龄或超过公司政策规
定的最小年龄(以这两个年龄中较大者为准)
管理层面访:管理层可陈述最小年龄政策的详情
工人面访:工人可陈述他们超过最小年龄并且他们不知道有任何不满最小年龄(法定年
龄或公司政策规定的年龄,以这两个年龄中较小者为准)的工人
注:审计师需确保样本包含各类工人/员工。
评级:
优先:工厂目前有或者过去 6 个月内有经确认尚不到年龄的工人
重大:无政策或无政策培训,但无不到年龄的工人
轻微:工人超过最小工作年龄但不到公司政策规定的最小年龄
不适用:不适用
远程核查:否
A2.2 制定一个充分且有效的政策和流程,以确保不直接亦不通过职业介绍所/承包商雇用不满法定最
小工作年龄的工人。
最低要求:
场所观察:现场无明显不到年龄的工人
文件检查:
o 一个充分且有效的政策和流程,包括:
有关受审计方和职业介绍所/承包商童工禁用政策的沟通/培训
有一个用以核实年龄证明文件(出生证、当地记录、护照、家庭名册、
学校毕业证书等)的可靠性的流程。身份证明应当是经政府认可的有
照片的 ID。年龄核查必须包括视觉核查,即对官方证明文件进行照片识
别。受审计方必须检查并交叉比对,至少核实以下两项的有效性:
对图片 ID 与工人脸部进行匹配
通过互联网资源或当地政府办公室等可获得的第三方资源进行核查
出生证明书
政府颁发的个人身份证明卡
驾照
选民登记卡
“加盖官方印章的”学校证书的副本
当地政府代表的书面陈述
外国工作许可证或其他政府认可的证明文件。
o 有一个可靠的 ID 核查系统,例如指纹卡或包含所有人照片的 ID 卡,能够控制工
人进入工厂,防止不满年龄的工人使用其他人的 ID 进入工厂
o 童工年龄达到法律要求后,受审计方不得拒绝其工作申请。
o 帮助在受审计方工作的不满年龄的童工、旨在为童工提供福利的程序,包括:
体检和必要时的适当行动
完成义务教育
直到具有法律资格工作,维护童工收入
如存在合法的不到年龄的工人,不应当解雇他们,亦不应当对他们处以罚金,
而是应当尽力将他们调到适当的学徒工岗位,在必要时限制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
类型,以满足教育需要
o 向工人提供有关政策的培训资料/记录。
管理层面访:
o 管理层可说明:
最低年龄政策(包括核查和文档政策)的详情
发现不到年龄的工人时应当做的事情。
工人面访:
o 工人陈述:
他们已经接受禁用童工政策方面的训练
雇用时他们的年龄已经核实。
评级:
优先:未成年工人直接或间接通过职业介绍所/承包商雇用
重大:无正式的政策和流程,无年龄证明文件。
轻微:有正式的政策,流程不完整或缺少年龄证明文件
不适用:不适用
注:如果是 A2.1 优先,则不充分的流程是违约重大不符事项。
远程核查:否
A2.3 不满 18 岁的工人不可从事可能危及到这些年青工人的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包括夜班或加班。
最低要求:
场所观察:不满 18 岁的工人不可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
文件检查:
o 有明晰的年青工人政策
o 有清晰界定且执行的实施机制:
在法律要求时进行健康检查
清晰的风险评估
对工作时间及日工作时间段的限制
确定年青工人并将他们分配到不危险的岗位
年青工人不可从事夜班或加班工作
o 至少在人事档案、医疗文件和工作时间记录中反映该实施机制。
管理层面访:
o 管理层可以清晰地陈述:
年青工人政策
实施机制
工人面访:
o 不满 18 岁的工人可陈述:
他们不在从事危险的工作
他们不在夜班或加班工作
工作时间符合法定要求
按要求进行了强制性的健康检查
评级:
优先:年青工人被发现:
o 在从事危险工作
o 夜班
重大:
o 年青工人加班工作
o 无任何政策和实施机制
轻微:缺少政策或实施机制或不完整
不适用:有政策或实施机制。在现场无未到年龄的工人。
远程核查:否
A2.4 有足够且有效的学徒工/ 实习工/ 学生工雇用政策和程序。
最低要求:
注:学徒期不同于工人的试用期。多数国家/地区法律会规定学徒工/实习工/学生工计划,并
做出以下具体限制: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限制;
工作时间也不得与学生工的在校学习、培训持续时间、该学生工可以归类为培训生的
次数冲突;
受审计方不得从学生工的工资中扣除教育费和安置费;
受审计方应确保已为学生工投保事故险或责任险,并且已为学生工充分投保法律或法
规规定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保险;
工资依法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期限应有限且合理或不超过 6 个月,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只应安排学生工/实习工/学徒工实施能够有助于获得学位/证书或实现旨在增加技能的
学习目标的工作活动。
场所观察:
o 学生工/实习工/学徒工只应履行与他们的学习领域或新职业的学习相关的任务。
文件检查:
o 如果受审计方不雇用学徒工/实习工/学生工,它对此应有一个相关的政策声明。
o 已制定旨在关于实习工/学生工工作和学徒工工作的有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