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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的 通知(2-2)


关于对《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的 通知(2-2)


制备设备,如电渗析或离子交换设备。”

四、《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补充说明

1 检验依据

“洗面奶”产品检验中,企业需提供粘度标准值。

“香水”、“花露水”产品检验中,企业需提供相对密度规定值。

“发用摩丝”产品检验中,耐热检测应为40℃,24h恢复至室温能正常使用。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引用标准应为GB/T13531.1-2000。

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暂不列入。

2 抽样

一般产品的抽样数30瓶(个),并附一标样,由抽样人员加封,其中20瓶(个)封入封样箱送检验单位,销售包装1L以上(1kg以上)的产品,抽样数4瓶(个)。剩余的10瓶(个)加封后,留企业保存备复查用。

取消“企业应提供同种产品的空包装10个”的要求,但对于净含量以容量表示的产品,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密度值。

3 附表1《化妆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内容及缺陷性质》的修改内容净含量执行标准JJF1070-2000 暂不列入。

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填报

1 申报企业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每个申证单元一式三份。

2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填写申请单元名称。

3 申请书的“附表一”的“申报产品情况”栏目中,“产品名称”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填写申证小类。“产品鉴定或型式实验单位、时间”不需填写。

六、封样工作

1 封样

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按申证单元的各申证小类抽取,即每小类抽取一种企业认定的代表性产品。

2 封样基数

一般产品的抽样技术应大于60瓶(个)。对于销售包装注明1L以上(1kg以上)的产品,抽样技术应大于8(个)。

3 其他要求

① 销售包装容积小于10mL的“香水”产品,另附200mL简装产品用于检测

② “睫毛膏”、“眼线液”产品,另附100g简(散)装产品用于检测。

③ 在标签上明示采用企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此复印件需由企业盖章认可,此件应与被封样品一同封入封样箱。

4 附件5《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封样单》

① “封样情况”中“样品名称”应填明申证单元及小类。其中:“封样日期”改为“生产日期”。

② “备注”中,凡抽取样品为洗面奶产品需注明粘度标准值,“香水”、“花露水”产品需注明相对密度标准值。

③ 该封样单与样品一同封入封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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