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准则解释指引
A1.4 在雇用时,雇主/ 职业介绍所/ 承包商(如果适用)不扣留工人所持有的、
由政府签发的身份证和个人证明文件的原件。
最低要求:
场所观察:
o 外籍员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公司/职业介绍所/承包商提供的宿舍居住的任
何工人有安全的个人储物柜,它们能够足以防止其他人擅自使用,而工人则
可随时使用。
o 工人可说明个人证明文件的存放位置。
文件检查:
o 工人应管有或控制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受审计方不得要求工人放弃此
等证明文件的控制权。
o 现已制定政策或程序,规定不得保管或保存任何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或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o 如果获准,受审计方可请求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副本。
o 工人文件不含有工人的个人证明文件的原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
公民身份、住所、身份证明、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银行证
明文件等等)。
o 在某些国家/地区 , 当地法律要求雇主保管外国工人的个人证明文件 。
在这些情况下,所制定的程序应规定只能保管法律要求保管的个人证
明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或破坏个人证明文件。如果工人提出
请求,必须使他们能够在 12 小时内拿到这些证明文件。在任何情况
下,保管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护照或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
管理层面访:
o 管理层可陈述:
法律规定必须保管工人证明文件原件的政策的详情。
管理层可陈述保管个人证明文件的流程,以确保安全保管,并可陈述
如何保证工人能在提出请求后 12 小时内拿到自己的证明文件。
工人面访:
o 工人可陈述:
工人可出示自己的个人证明文件原件,或可陈述受审计方管理层未扣
留个人证明文件。
在当地法律规定必须保管某些证明文件的少数情形下,工人可陈述:
应保管哪些证明文件;
他们允许保管证明文件;及
检索个人证明文件的规则、政策和程序。
评级:
优先:任何个人证明文件原件被破坏、隐藏、没收、非自愿保管或者提出请求时
被拒绝访问。
重大:
o 保管个人证明文件原件
o 法律要求保管证明文件原件时,未制定关于保管证明文件和/或工人拿回自己证
明文件的政策
o 外籍员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公司/职业介绍所/承包商提供的宿舍居住的任何工
人没有自己可随时使用的安全的个人储物柜。
轻微:
o 法律要求保管证明文件原件时,制定了安全保管政策和程序,但工人无法在 12
小时内拿到自己的证明文件。
o 在公司/职业介绍所/承包商提供的宿舍居住的任何工人被禁止使用个人安全储物
柜,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不到 5%。
不适用:不适用
注:优先评级还需要 A1.1 优先评级
远程核查:否
A1.5 对工人的活动及基本的自由活动范围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
最低要求:
场所观察:
o 如果工人居住在场所(宿舍),宿舍的大门或通道是开着的或者无任何程序
形式的限制或不适当的安全保卫限制,这适用于工人休息期间,而且他们可离开
厂区。
o 在必要时工人活动自由,享有基本的自由活动范围。
o 当工人不在工作时,应当可自由地离开受审计方的场所或宿舍。
o 无任何限制制度,如盥洗室过道。
文件检查:
o 存在有关活动自由的政策/程序。
o 进入和离开记录(如果适用)显示无活动限制(例如:盥洗室、饮用水、外部医
疗设施、工厂/宿舍出入)。
管理层面访:管理层可陈述工人不在工作时可以如何在工厂内在基本的自由活动范围内
自由活动并且在工作场所与宿舍间自由进出。
工人面访:工人可陈述不在工作时他们基本的自由活动及进出宿舍或出入工厂不受
限制。而且,基本的自由活动不应限于一日内特定的时间。
评级:
优先:
o 使工人处于健康或安全风险的任何情形(例如将工人锁在工厂或宿舍中)。
o 以威胁解雇、向当局报告或类似严重威胁限制工人活动自由。
重大:
o 虽然已制定政策,但仍通过威胁或罚款(但并不是威胁解雇、向当局报告或类似
严重威胁)限制工人活动自由。
轻微:
o 无任何有关活动自由的政策或程序,但不存在对活动自由的任何限制。
o 未使用任何胁迫性的限制制度/程序(如盥洗室过道)
不适用:不适用
注:优先评级还需要 A1.1 优先评级
远程核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