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强迫劳工
工作场所标准声明:
业务伙伴不得雇用强迫劳工,无论是监狱劳工、卖身劳工、监禁劳工等,均不得雇用。员工不能
在被强迫或任何形式的威吓下工作,或将工作作为政治迫害手段或对持有或表达不同政治主张的惩
罚。
4.2.1常用术语
1.强迫劳工:工人非自愿提供劳动。
2.监禁劳工:工人依据协议在工厂劳动,不能随意离开。奴隶制就是一种监禁劳工。
3.卖身劳工:工人为了偿还第三方欠资方的债务,被迫为工厂提供无偿劳动。工人不能随意离开工
厂。
4.政治压制:出于政治目的,通过武力、胁迫或权势迫使人们以某种方式思考或行动。例如,把人
们关入国家劳动集中营使其缄默不语或作为对其政治主张的惩罚就是一种政治压制。
4.2.2相关法律文件
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 年
§《联合国执法官员行为规范》,1979 年
国际劳工组织
§《强迫劳工公约》,1930年
§《废除强迫劳工公约》,1957 年
4.2.3确定不符合项常见范例
监禁劳工
x任何形式的奴隶工。
x根据与工人或者与第三方的协议,工人可以得到薪酬,但不能自由离开工厂。例如,按照工作场
所标准,不允许使用“仆人”,因为他们的行动自由通常受到限制。
x根据培训协议使用学徒工或培训工,但不付酬劳或者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卖身劳工
x工人,特别是童工,提供无偿劳动以偿还其它人(通常是工人的父母或亲戚)欠资方的债务。
x与当地社区领导达成协议使用当地工人但不必支付工资,而是以工厂能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
回报,例如,住宿、食物、保护或者武器。
x在工厂提供培训后要求员工签定合同不得主动辞职。
监狱劳工
x把工作外发给使用监狱劳工的分包商,无论工作是在监狱内还是工厂内完成。
x参加任何形式的囚犯社区工作计划而无论付酬与否。
合同
x直接或者间接与工人签订合同强制他们工作,包括政府同意的工作计划,例如,“失业福利工作
计划”。
x未在合同中规定工作待遇和条件。例如,延迟支付薪酬以至不付薪酬;没有提供法定假期或公共
节假日;用多次签订短期合同的方式约束工人而没有提供适当福利。
招工费用
x工人必须留在工厂以偿还诸如交通费或招工费用等债务。通常工厂已替工人直接将这些费用支付
给代理机构,然后再从工人每月工资中扣除直到完全还清。在某些情况下,工人需要半年到三年
的时间才能还清招工费用。
加班
x非自愿加班。
x在生产旺季提高生产目标,要求工人长时间工作。
x为了达到生产目标,工人无偿加班。例如加工不良品及生产目标过高。
x因为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足以维持生活,工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只能加班。
x工人因不愿加班而被迫辞职。
扣留证件
x要求工人交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如出生证、护照、工作签证或居住签证。
x对于外来工或者住在工厂的工人扣留或限制使用个人文件和财务文件,以防止工人另找工作,返
回家庭,或使用银行帐号。
行动自由
x使用武装保安,特别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武装力量,例如警察或者士兵。
x禁止或者不合理地限制工人使用基本设施,如卫生间、饮用水、或者食堂。
x阻止工人离厂,或者不合理地限制工人在工厂四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