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歧视
3.4.1人人平等
国际人权文献中涉及歧视的内容多于其它劳工准则。这是因为所有基本人权的基础是人
人平等,尤其在公共生活中。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及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主张、国籍、社会来源、出身或其它状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法律平等保护。因此,法律应禁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主张、国籍、社会来源、出身或其它状况而产生的歧视,保证人人得到平等有效的保护。
3.4.2工作能力与个人特征
在雇用过程中歧视性行为时有出现,这在工厂特别明显。但是,考虑到复杂的文化、社会以及政
治影响,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歧视的表现形式可能非常微妙而又复杂。然而,在雇用的各个方面,包括
招工、试用、培训、晋升、报酬、福利、纪律处分以及解雇,必须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来
对待员工,而不是基于任何个人特征。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合适的报酬,不受任何歧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至少保证给予所有工人公平工资和同工
同酬,尤其要保证妇女享受不低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依据资历和能力,人人
在工作中有适当的晋升机会。
《消除形形色色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
种族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人种而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在于抵消或损
害在平等地位上承认、享受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它方面的人权及基本自
由。
《消除各种歧视妇女公约》(1979年)
鉴于歧视妇女违反权利平等原则,践踏人类尊严,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国内政治、社会、经
济与文化生活,妨碍社会繁荣和家庭发展,束缚妇女服务其国家与人类的潜力,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
取适当措施消除在雇用中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在工作权利和同等
就业机会方面,包括在招聘选拔时使用同等标准,晋升权利,工作保障和福利,同等报酬,社会保障
(尤其在退休、失业、疾病、因病衰而丧失工作能力情形下),以及带薪休假的权利。
为防止妇女因结婚生育受到歧视,保障其工作权利,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因怀孕
或休产假而解雇妇女。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在报酬以及其它工作条件方面,外来工应享受不低于雇用国家本国工人的待遇,如加班、工作时
数、每周休息、有薪假期,安全、健康和终止雇用关系。
3.4.3关注焦点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设立两个基本目标:
1.保障在培训、雇用、晋升、组织和决策等方面机会均等,保障在报酬、福利、社会保障和福利
服务上的平等条件。
2.保护妇女工人的工作条件,特别是要避免对生育造成影响。
3.4.4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同酬公约》(1951年)
《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1981年)
《保护生育公约》(1919年)
《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1952年)
《(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1948年)
《夜间工作公约》(1990年)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年)
《私营雇用机构公约》(1997年)
《雇用服务公约》(1948年)
《终止雇用公约》(1982年)
《转移就业公约》(修订本)(1949年)
《外来工公约》(补充规定)(1975 年)
保障雇用
国际劳工组织在《组织和集体谈判公约》中规定在雇用中保护员工不受反对工会的歧视。在《员
工代表公约》(135 号文,1971 年)中规定在雇用中保护员工不受反对其他形式工人代表组织的歧
视。
在工会受法律限制而其它非工会形式的工人代表组织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这些工人代表组织应符
合《员工代表公约》中关于工人代表组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