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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验厂咨询---劳工指南第三部分– 雇用准则的法律基础总则(1)

第三部分– 雇用准则的法律基础

3.1  总体原则

3.1.1  国际准则与当地规定

基本人权超越国家和文化的界限。工作场所标准正是基于国际社会公认的条约,保护和促进人们

在工作中的权益,无论他们来自任何国家和何种文化。同时,工作场所标准的总体原则是尊重工厂运

作中必然涉及的当地法律法规。

3.1.2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这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概念。根据工作场所标准,业务伙伴在享有商业利益或

者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其法定义务。例如,在雇用方面,工厂在获得廉价劳动力的同时应承

担保护和发展全体员工的义务。adidas 集团开展业务的国家均已建立法律架构、立法机关以及各种各

样的法律,这对于保护和发展该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为,都是十分必要

的。因此,我们的业务伙伴有义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3.1.3     良好商业理念 良好商业理念

在 SEA 计划中,成功的业务拓展与当地机构对业务伙伴的支持密切相关。当地机构包括我们众多

的相关利益方,诸如政府部门和各级地方机构、立法机关、非政府组织和慈善组织、消费者群体以及

私人行业协会。adidas 集团及其业务伙伴的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直接相关,是企业社会

责任的基础。因此,遵守当地法律是必要的。尊重并遵守我们业务所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不仅仅是

工作场所标准的总体原则,还符合业务伙伴的最佳商业利益。

3.1.4     最佳实践指南 最佳实践指南

本指南无法列举adidas集团开展业务的每个国家有关业务伙伴运作的所有法律要求。了解生产所

在国的法律要求,配合地方管理机构是业主的基本法律义务,这些基本义务反映在众多国际文献中,

包括:

•  联合国人权文献;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建议;

•  国际人权组织原则,例如国际特赦组织;

•  国际贸易及商业机构建立的指导方针,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在此举例说明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 1948 年)

通过教导和教育,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积极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通过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努

力,逐步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会员国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承认并实际遵守。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及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2000年)

跨国公司可以帮助各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但是,如果其运作方式与所在国家和工人的最

佳利益有冲突,跨国公司就滥用了权力。

《公司人权原则》(国际特赦组织1998年)

跨国公司有责任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而做出贡献。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决策和行

为直接影响政府政策和人权享有。

公司的承包商、供货商以及业务伙伴(无论是政府、政府机构或者是其它机构)的行为,都被视

为该公司的行为。公众不会将他们划分开。因此,公司通过与代表他们的第三方展开合作促进同类标

准,符合公司自身利益。

《 跨国企业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0年)

各国均有权根据国际法和其缔结的国际公约在国家立法中规定跨国公司运作前提。

3.1.5 最高标准

如上所述,adidas 集团工作场所标准以国际法规为基础形成一套本公司特有的准则,并为我们的

业务伙伴所遵守。同时,工作场所标准要求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在雇用准则与当地法规冲突的情

形下,虽鲜有发生,业务伙伴应运用最高标准。

3.2    强迫劳工 强迫劳工

3.2.1  基本法

尽管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订立了《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以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提供劳动或服

务属于非法,但强迫劳工仍以各种形式不断出现。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奴

役、强迫劳工和非法禁锢,提倡行动自由。另外,1957年国际劳工组织订立《废除强迫劳工公约》,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或义务劳动作为高压政治或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发表某些政治或意

识形态主张的惩罚,或者作为动员劳动力发展经济的方法,或者作为劳动纪律措施,或者作为对参加

罢工的惩罚,或者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宗教歧视的手段。

在 adidas 集团开展业务的地区,强迫劳工仍普遍存在。另外,下文将列出对工人的压迫或者剥削

均属于强迫劳工,为国际公约和其它人权文献所禁止。

3.2.2 控制薪酬支付

私人或者政府招聘机构在本国内或者国家之间贩卖外来工经常会牵涉强制存款或者雇主扣发薪酬

问题。

过高的招聘或培训费用导致工人向雇主或者招聘机构举债,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还请。

《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90 年)

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由于离开其故土并在雇用国家可能遭遇种种困难而处于弱势地位。

不得要求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强迫劳工或者义务劳动。外来工有权转移其收入和储蓄,尤其

是支持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资金。

3.2.3 限制行动自由与非法扣留 限制行动自由与非法扣留

限制使用卫生间或饮用水属于限制行动自由,否认工人基本生活需要。

限制工人离开生产区域或者厂区属于非法扣留和强迫劳工。

扣留外来工的身份证、旅行文件或者工作证以阻止他们离开本地区或国家属于强迫劳工。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 )

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应受到奴役; 人人有权行动自由;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故国,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 保护外来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  1990 年 )

任何人没收或销毁他人身份证明文件、准许入境或在国境内停留、居住或开业的文件或者工作许

可证都属于非法。

3.2.4 不当使用武力

使用军队或者公安人员守卫工厂被视作不当使用武力,并可能构成强迫劳工。

在某些情况下,工厂向警察或者公安人员提供工人信息以使之被捕。如果逮捕没有充分根据,则

该行为将被视为工厂协同不当使用武力及非法扣留。

《 执法官员行为规范 执法官员行为规范》(联合国1979 1979年 年年 年)

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执法官员应尊重并保护个人尊严,维护人权。

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执法官员才能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履行其职责要求为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不得任意逮捕或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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