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 关于FSC受控木材声明的规定
1.1 供给FSC受控木材的公司在产品标签、广告或报告上不应使用“FSC受控木材”声明和同受控木材有关的FSC商标。
1.2 在生产、运输和储藏期间,供给FSC受控木材的公司可以以区分标志形式使用不涉及FSC商标的“受控木材”声明。区分标志应始终带有FSC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FSC受控木材编号。如果产品到达销售终点或当区分标志可能被认为是商标时,同“受控木材”声明相一致的区分标志应拿掉或删除。
1.3 在专门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和来源的产品上不应使用FSC标签。
1.4 供给FSC受控木材的公司仅在FSC认证的产销监管链运作的销售或运输证明中声明FSC受控木材或使用FSC受控木材的陈述。使FSC受控木材商业化的目的是,依据FSC百分比政策声明,或供应和生产公司的产销监管链标准(FSC-STD-40-004),或项目认证的产销监管链标准(FSC-STD-40-006),可以同认证产品中的FSC认证材料进行混合。
注释:可将FSC受控木材出售给持有有效的产销监管链证书的贸易商,并不需要符合上面
1.4 节规定的关于同FSC认证材料混合的要求。
1.5 FSC受控木材的声明在销售和运输文件中应采用英文。在相应文件中可包含其它文字的译文。
1.6 供应FSC受控木材的公司不应进行组合宣传或对FSC受控木材进行产品宣传,或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FSC受控木材声明或与受控木材有关的FSC可商标。
1.7 在各自的销售和运输文件中,供应FSC受控木材的公司应清楚地同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的产品的FSC受控木材声明联系起来。
1.8 在销售和运输文件中FSC受控木材的声明应始终带有FSC颁发的FSC受控木材编号。
1.9 FSC标签不应用于作为FSC受控木材专用产品或持有受控木材证书产品的宣传目的。
1.10 FSC产销监管链或森林经营证书登记编号不应介入作为FSC受控木材专用产品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