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
标准
合约商应建立一个程序确保所有饮用(适于饮用的)水不含有生物性, 病毒性和放射性的污染物。
合约商应提供给每个职员喝水的杯子或其他的容器。
最低要求
1.应在所有的工作区域中提供适于饮用的水。
2.饮水机应在设计, 构造和维修方面符合保持卫生条件。
3.饮水机应能够对工作环境关闭。
4.水杯或其它器皿应提供给每个职员使用。禁止使用公共的水杯或器具。
5.非饮用水龙头,如消防用水和其它工业用水的龙头,一定要清楚地标识,以指明此水不适合人体饮用。
6.所有的非饮用水系统应建造成能阻止回流或阻止虹吸到饮用水系统的结构。
7.非饮用水在作清洗食物或烹饪用水之前应煮沸或去污。
8.非饮用水可用来清洗一般的工作间, 前提是假如它不包含对职员或环境有害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
9.合约商应建立水抽样计划。水系统取样频率以使用者人口为基础。
10.如果达到以下水平的水系统就是合格的:
细菌及消毒验收准则
·大肠杆菌 =零; 然而,如果每月样品是少於40个,每月检测到一个大肠杆菌是可接受的。
·99.9%失去活性的鞭毛虫囊,99.99% 失去活性的病毒; 然而, 每月检测到一个是可接受的。
·进入系统的水中残留的消毒剂浓度不能少於0.2毫克/升。
·每个月应测量95%样品中残留在分布系统中的消毒剂总的氯含量,氯化物或二氧化氯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