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国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最 近 出 版 一 份 刊 物,就 服 装 标 志 规 定 提 供 指 引 和 资 料,另 出 版 多 份 刊 物,阐 释 针 织 成 形 服 装、手 套 以 及 非 针 织 或 织 连 指 手 套 的 关 税 分 类 方 法。这 些 刊 物 涉 及 众 多 复 杂 问 题,仅 供 参 考。
服 装 标 志 规 定
1. 原 产 地 标 志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指 出,除 非 有 先 例 允 许 其 他 标 记 方 式,否 则 所 有 服 装 必 须 以 布 标 签 标 示 原 产 地。如 果 是 男 装 恤 衫、女 装 松 身 衬 衫、外 衣、毛 衫、连 身 裙 和 类 似 服 装,原 产 地 标 签 必 须 置 于 服 装 内 面 领 口 中 央 位 置 并 在 两 条 肩 膊 缝 边 中 间;至 于 长 裤、松 身 长 裤、短 裤 和 半 身 裙 等 服 装,原 产 地 标 签 则 须 置 于 显 眼 位 置,例 如 腰 带 内 面。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决 定,在 若 干 情 况 下 接 受 于 服 装 内 面 领 口 位 置 的 布 料 上 直 接 丝 网 印 刷 的 原 产 地 标 志;此 外,双 面 服 装 也 豁 免 领 口 标 签 规 定。例 如,一 件 可 双 面 穿 着 的 女 装 短 背 心,可 于 背 心 内 面 下 侧 缝 骨 贴 上 永 久 水 洗 标 签,以 及 采 用 紧 系 于 领 口 的 飘 带 式 标 签。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对 服 装 标 志 的 其 他 重 要 规 定 概 述 如 下。
-
男 装 及 女 装 两 件 头 或 三 件 头 套 装,如 属 成 套 买 卖,而 各 件 衣 服 均 于 同 一 国 家 缝 制,则 原 产 地 标 签 可 缝 于 外 套 上。
-
以 透 明 聚 乙 烯 袋 包 装 的 男 装 礼 服 衬 衫,原 产 地 标 签 须 缝 于 领 口,让 最 终 购 买 者 不 拆 开 包 装 都 能 清 楚 看 到。
-
如 果 服 装 和 腰 带 均 在 同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生 产 并 作 为 成 套 服 装 一 并 进 口 及 销 售,只 有 服 装 才 须 附 有 原 产 地 标 签,但 须 合 理 标 明 腰 带 的 原 产 地。
-
分 发 予 雇 员 的 一 包 多 对 工 作 手 套 ( 通 常 以 聚 乙 烯 袋 包 装,每 袋 12 对 ) 可 豁 免 个 别 标 志,但 手 套 的 包 装 物 料 ( 聚 乙 烯 袋 ) 必 须 正 确 标 明 原 产 地,以 及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港 口 主 任 确 信 手 套 只 用 于 指 定 用 途。
-
属 于 饰 物 的 领 带 和 围 巾 必 须 以 水 洗 标 签 标 示 原 产 地,标 签 须 置 于 当 眼 处。不 过,按 重 量 计 占 协 调 制 度 6214.10.10 项 下 丝 绸 超 过 70% 的 披 肩、颈 巾、围 巾、头 纱 及 面 纱,以 及 5007 项 下 的 梭 织 丝 质 布 料 获 得 豁 免。
-
协 调 制 度 6115.92.90、6115.93.90、6115.99.18、6111.20.60、6111.30.50 或 6111.90.50 项 下 的 袜 子,必 须 于 包 装 正 面 标 明 原 产 地。
-
如 果 领 带 或 围 巾 当 作 配 饰 与 女 装 松 身 衬 衫 一 并 进 口 及 销 售,而 两 者 均 采 用 相 同 布 料 和 设 计,只 有 松 身 恤 衫 才 须 加 上 标 志。
此 外,原 产 地 名 称 前 面 必 须 加 上「Made in」或「Product of」等 类 似 字 眼,让 最 终 购 买 者 清 楚 看 到,以 免 被 误 导。
2. 纤 维 成 份
进 口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必 须 根 据 《 纺 织 纤 维 产 品 识 别 法 》 及 《 羊 毛 产 品 标 签 法 》 加 上 标 志 或 标 签,其 中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英 文 资 料。
-
采 用 非 商 标 纤 维 名 称,按 重 量 的 百 分 比 由 大 至 小 顺 序 排 列 的 纤 维 成 分。
-
可 使 用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或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批 准 的 纤 维 名 称。
-
商 标 名 称 可 与 非 商 标 纤 维 名 称 一 并 使 用。
-
纤 维 成 分 可 于 标 签 背 面 标 明,但 有 关 资 料 必 须 容 易 找 到。
-
占 纤 维 总 重 量 不 足 5% 的 纤 维 不 应 以 名 称 识 别,而 应 列 为「其 他 纤 维」,但 具 特 定 功 能 的 纤 维 除 外。
-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名 称。
-
原 产 地 必 须 显 示 于 服 装 内 面 领 口 中 央 位 置 的 标 签 正 面,至 于 其 他 纺 织 品,原 产 地 必 须 于 缝 于 当 眼 位 置 的 标 签 正 面 标 示。
-
进 口 商、分 销 商、零 售 商 或 外 国 生 产 商 的 名 称。
-
进 口 商、分 销 商 及 零 售 商 可 采 用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RN 或 WPL 号 码。
-
只 有 设 于 美 国 的 企 业 才 可 取 得 及 使 用 RN 号 码,外 国 生 产 商 可 采 用 其 名 称 或 美 国 进 口 商、分 销 商 或 直 接 参 与 产 品 分 销 的 零 售 商 的 RN 或 WPL 号 码。
-
企 业 可 以 其 商 标 名 称 识 别,但 商 标 名 称 须 已 在 美 国 专 利 局 注 册,企 业 亦 须 于 使 用 商 标 前 向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提 供 商 标 注 册 证 副 本。
除 原 产 地 及 纤 维 成 份 资 料 外,服 装 必 须 附 有 提 供 护 理 指 示 的 永 久 标 签,手 套 等 产 品 则 获 豁 免。
手 套 及 非 针 织 或 织 连 指 手 套 的 关 税 分 类 方 法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建 议,手 套 可 分 为 5 个 不 同 税 目,视 乎 赋 予 手 套 主 要 特 色 的 外 部 用 料 而 定。假 若 手 套 外 部 的 用 料 划 一,如 全 部 采 用 皮 革 或 针 织 物 料,便 较 容 易 决 定 选 择 哪 个 税 目。举 例 说,塑 胶 手 套 归 入 协 调 制 度 3926 项 下,橡 胶 手 套 归 入 4015 项,皮 革 手 套 归 入 4203 项,纺 织 原 料 制 的 针 织 手 套 归 入 6116 项,纺 织 原 料 制 的 非 针 织 或 织 手 套 归 入 6216 项。如 果 手 套 的 外 部 由 两 种 或 以 上 物 料 制 成,便 须 确 定 手 套 的 主 要 特 色,后 者 一 般 取 决 于 手 掌 ( 从 指 尖 到 手 腕 ) 那 面。
6216 项 包 括 普 通 的 分 指 短 手 套、连 指 手 套、露 指 手 套,防 护 手 套 或 其 他 可 覆 盖 前 臂 或 一 部 分 上 臂 的 长 手 套,但 不 包 括 (1) 丝 瓜 络 制 的 摩 擦 手 套 (4602 项 ) 及 以 纸 张、纤 维 素 填 料 或 纤 维 素 纤 维 制 造 的 手 套、连 指 手 套 及 露 指 手 套 (4818 项 )。
一 般 而 言,如 果 手 套 的 涂 层 是 肉 眼 可 见 的,这 类 手 套 被 列 为 经 塑 料 涂 层 的 手 套;至 于 使 用 多 种 物 料 制 成 的 手 套,被 涂 层 的 纺 织 部 分 赋 予 手 套 的 主 要 特 色。以 纤 维 素 塑 胶 或 纤 维 素 橡 胶 及 纺 织 布 料 制 成 的 手 套,如 果 纺 织 布 料 只 具 加 固 作 用,则 不 包 括 在 6216 项 内。
针 织 成 形 服 装 的 关 税 分 类 方 法
协 调 制 度 项 目 6110 涵 盖 针 织 或 织 紧 衣、套 头 衫、开 襟 衫、背 心 及 类 似 制 品。在 这 项 目 下,部 分 10 位 数 字 税 目 符 合 协 调 关 税 表 第 61 章 统 计 注 释 6 对 针 织 成 形 制 品 的 规 定,包 括 6110.20.1026、6110.20.1031、6110.20.2067、6110.20.2077、6110.30.2051、6110.30.2061、 6110.30.3051、6110.30.3057、6110.90.9067、6110.90.9071、6110.90.9079 及 6110.90.9081。「针 织 成 形」制 品 的 定 义 如 下。
「就 6110 项 下 的 统 计 报 告 而 言,『 针 织 成 形 』 一 词 是 指 成 衣 在 平 式 针 织 机 上 织 造 成 形,在 织 物 外 表 面 按 针 织 方 向 量 度,每 2 厘 米 超 过 9 针,但 每 2 厘 米 少 于 或 相 等 于 18 针。在 一 些 通 常 把 低 针 和 高 针 都 计 算 在 内 的 情 况 下,就 此 『 统 计 注 释 6』而 言,量 度 针 数 的 方 法 是 只 计 算 在 织 物 外 表 面 低 针 的 数 目,把 高 针 省 略 不 计。成 衣 的 所 有 衫 片 均 为 针 织 成 形,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衫 领、门 襟、袖 口、腰 带 和 衫 袋。成 衣 的 全 部 衫 片 已 缝 盘 和 连 接,包 括 夹 边。」
根 据 中 美 两 国 就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贸 易 签 订 的 谅 解 备 忘 录,归 入 上 述 协 制 编 号 的 服 装 产 品 不 受 配 额 限 制。不 过,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指 出,不 符 合 注 释 6 规 定 的 服 装 不 能 归 入 这 些 税 目 中 的 任 何 一 个,因 此 须 受 配 额 限 制。
1. 衫 片
要 符 合 针 织 成 形 的 要 求,所 有 服 装 衫 片 的 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衫 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前 后 幅 及 袖 管、衫 领、门 襟、袖 口、腰 带、衫 袋、衬 里、盖 掩、嵌 件 及 兜 帽 等。已 完 成 衫 片 可 以 使 用 废 纱 缝 合。
前 后 幅 的 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前 后 领 围 及 袖 笼 须 已 成 形。衣 袖 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袖 笼 须 已 成 形。领 围 及 袖 笼 可 以 用 整 体 成 形 针 织 或 分 界 线 的 方 式 成 形。
衣 领 和 领 围 须 是 针 织 成 形,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盖 掩 是 用 来 为 衣 领、衣 袖、衫 袋 和 门 襟 加 工 的 衫 片,必 须 在 针 织 机 上 织 造 成 形 至 衣 物 所 需 的 长 阔 度,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
门 襟 须 是 针 织 成 形,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不 得 使 用 梭 织 门 襟 衫 片。所 有 用 来 制 造 口 袋 的 衫 片 必 须 是 针 织 成 形,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嵌 件 必 须 是 针 织 成 形,下 摆 须 为 直 接 起 针 织,侧 缝 为 光 边,并 须 缝 盘 及 连 接 至 衣 物 上。
2. 剪 割
不 得 剪 割 衫 片,惟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例 外:
3. 缝 盘 及 连 接
所 有 衫 片 均 须 缝 盘 及 连 接,须 以 织 造 该 件 衣 物 的 纱 线,用 一 连 串 的 锁 链 针 步 缝 接 起 来。
4. 缝 纫
不 得 以 缝 纫 方 式 把 衫 片 连 接 起 来,唯 以 下 情 况 例 外:
5. 其 他 特 征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的 服 装 不 属 针 织 成 形 类 别。
另 一 方 面,下 列 特 征 对 衣 物 是 否 针 织 成 形 并 无 影 响:
据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表 示,可 以 使 用 电 动 平 式 针 织 机 把 衫 片 织 造 成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