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